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不明原因火災”造成損失,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基本案情】

丙運輸公司所有的蘇J·AP689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附加險等。

保險期間為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止。 2016年3月24日, 丙運輸公司投保車輛裝運稻草前往福建省, 途經G15沈海高速公路1694KM+750M處起火, 自救未果, 致整車損毀。 事故發生後, 經消防、交警部門認定, 貨物及車輛起火原因不明, 事故造成整車損毀。 事後, 丙運輸公司多次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遭拒。

【律師說法】

保險條款中火災的概念並未涵蓋各種原因的火災, 不包括自燃、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等, 故起火原因不明火災不屬於保險人免責範圍。 丙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等保險內容的合同, 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依法確認有效, 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義務。 丙運輸公司按約繳納保費後,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 造成車輛毀損, 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再者, 保險公司雖在營業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 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屬保險人責任免除的範圍, 但起火原因不明並不在其列, 保險條款中關於“火災”的定義也未包含所有的火災。 在保險條款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 不能就此推定起火原因不明就屬於保險條款中火災、自燃的情形。 當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條款有爭議時, 應依法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故起火原因不明應不屬於本案保險人責任免除範圍。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