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與丈夫張某結婚已5年。 2016年2月的一天, 小李與男同事在外就餐被丈夫張某看到, 張某懷疑二人存在不正當關係, 當晚回家後便質問妻子小李。
【律師解答】
張某對妻子小李拳腳相加屬於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方式實施的身體侵害行為, 已構成家庭暴力。 小李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向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2、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起訴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 小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禁止張某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小李或責令張某搬出小李住所等其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4、申請離婚並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本案中, 小李不僅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還可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張某對自己進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