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長期下落不明, 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 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 其後, 乙就與丁結婚, 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 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 實際上甲並未死亡。 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 乙也改嫁他人, 幸丁已死亡。 因此, 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係, 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律師說法】
根據《民通意見》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故: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 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 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係, 甲乙若要同意結婚, 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係有效。 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 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 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並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