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法伴您行|交通罰款不結清就不給年檢標?別再傻了!

很多車主驗車時, 每每到要發年檢標的時候, 工作人員都會查詢車主的車是否有違章情況, 如果有的話, 就不會給車主年檢標。

對於這種行為, 廣大車主好像也從未質疑過是否合法。 即便有車主知道這種附加條件的行為違法, 往往也會因為投訴或者訴訟處理起來很麻煩而放棄上訴。

車管所“不處理違章, 就不給年檢標”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呢?“央視社會與法”今天就將給您解惑分憂。

車管所的這個行為是根據哪條規定呢?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九條:“申請前,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申請時,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正是靠這一條“規定”,

各地車管所將違章處理與車輛年檢實行“捆綁”。 默認規定各地方的車管所可以依據車主是否已處理交通罰款來決定是否發放年檢標。

車管所這樣做就真的合法合理嗎?

事實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 機動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同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應屬部門規章, 從法律位級上說,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 《機動車登記規定》是下位法, 我國《立法法》確立了“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的原則。 也就是說, 車管所應先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依據決定是否給車主發放年檢標。

其次, 機動車登記實質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 而我國《行政許可法》也明確了“規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

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因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中增設的條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可以理解的是, 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章捆綁在一起是公安部為了避免有不自覺的人鑽空子, 但縱然初衷再好, 也不能通過違法的方式實現,

這是我們必須奉行的一個法治理念。

看完這篇文章, 各位車主以後要是再遇到這種情況, 一定要記得:汽車年檢歸年檢, 違章歸違章, 兩者沒有任何關聯性。

溫馨提醒

年檢要按時, 交通罰款也要及時處理!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