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7月21日電 2017年7月21日,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瑉受賄、貪污、怠忽職守一案。
洛陽市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
被告人王瑉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省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共遼寧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解決財政補助資金、獲取港區開發權、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
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億餘元;2009年11月,
王瑉利用其擔任中共吉林省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公款人民幣100萬元用於支付個人費用;王瑉作為中共遼寧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籌備組組長、大會主席團臨時黨組書記、常務主席,
在遼寧省有關選舉過程中,
違反相關規定,
不認真履行職責,
對反映相關人員的拉票和賄選行為,
未按規定調查處理,
導致選舉中發生大範圍的拉票賄選和部分人員違法當選,
嚴重破壞了換屆選舉秩序和人大選舉制度,
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
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怠忽職守罪追究王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
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王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
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王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
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