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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協議離婚有效,先得滿足這6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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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 夫妻之間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致使感情破裂, 使得離婚這件事變得越來越普遍。 近些年我國離婚率普遍較高, 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儘管對一個家庭來說, 離婚是一個最糟糕的結果, 但婚姻關係一旦破裂到無法挽回的地步, 離婚就成了唯一的選擇。 結束婚姻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訴訟離婚, 另一種是協議離婚。 在多數離婚案例中, 主要以協議離婚為主, 本文著重講解協議離婚的條件, 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以下是協議離婚的6個條件:

一、男女雙方是合法的夫妻身份

對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 原則上是不能按照辦理離婚證來解除婚姻關係的, 必須要有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才能進行離婚申請!(點擊螢幕上方頭像, 即可諮詢專業律師)

二、男女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男女18周歲以上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夫妻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男女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及意願

夫妻雙方必須是要有共同的離婚的合意, 如果是屬於一種不合理的離婚意願, 一方在激動, 欺詐, 脅迫等情況下, 不能辦理協定離婚。 (點擊螢幕上方頭像, 即可諮詢專業律師)

四、男女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做安排

男女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做出了合理的協商安排, 協商一致, 不能不協商一致就做決定, 兒女還不能夠完全獨立生活的或者不具備了獨立能力的情況, 在離婚協定上要作出安排, 不能不考慮孩子。

五、夫妻共同財產問題要協商一致

財產問題是大事, 很多夫妻因為協商不了財產問題, 走上了訴訟離婚的路, 費時又傷神。 在分割財產時, 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六、協定離婚必須合法

協定離婚應該處於一種合法化的形式, 不能觸犯法律的底線, 要讓離婚的整個協議過程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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