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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區一男子當庭撕毀證據,拘留十日罰款50000元

2017年7月19日, 甘州區人民法院依法處置一起當庭撕毀證據, 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 對涉事被告人石某某作出拘留10日, 罰款50000元的處罰。

當天下午, 甘州區法院新墩人民法庭在開庭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石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的過程中, 原告張某某向法庭提交證據後交由被告石某某質證時, 被告石某某情緒激動, 當庭將原告提交的11頁證據撕毀並出言辱駡原告。

石某某的行為嚴重妨害民事訴訟, 本著嚴肅法庭紀律、規範庭審秩序、維護法律權威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當庭依法對被告作出拘留10日, 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律是神聖的, 當事人在法庭上的一舉一動都在法庭全程的錄音錄影當中, 任何敢於挑戰法律、干擾審判秩序、藐視法庭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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