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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拘留了,公司能解雇TA嗎?|人力資源法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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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鄭某是某公司的職工, 一天在超市購物時與另一顧客發生打鬥, 後被超市保安送至當地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鄭某作出行政處罰, 拘留兩天。 鄭某被拘留的消息傳到了其所在單位, 單位領導認為:鄭某既然已經被拘留, 他就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於是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關於“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作出了解除鄭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拘留兩天被釋放後, 鄭某對單位作出的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 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請求撤銷該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 仲裁委經過審理, 裁決支持了鄭某的主張即撤銷該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拘留期間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

本案中, 由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員工被拘留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第二十八條規定,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 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此, 在勞動者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 用人單位不能立即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只能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為, 勞動者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 或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 並不意味著該勞動者就一定是罪犯, 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員, 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

若勞動者無罪釋放回到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已被解除, 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鄭某實施的拘留明確為行政處罰, 不是刑事責任,

故不能以此為依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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