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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車,危險的本質到底是什麼?

道路行車, 都知有危險;都想抓根本, 抓住危險的本質, 化解危險。 那麼, 危險的本質到底是什麼?

一、 我駕駛的汽車是對方的“障礙”

行車中, 前方路面上有一堆放物, 誰都會說它是“障礙”, 就會認為它有危險, 就會想法避開它, 安全通過它。

如果其堆放物不是常說的一般堆放物(土堆、堆放的莊稼稈、晾曬的糧食、道路損壞形成的凹坑等)而是一輛故障車, 人們也會認為它是“障礙”, 有危險, 想法安全通過它, 如圖示1。

圖1 大客車、標誌、故障車形成的“三點兩段定律”示意圖

但, 如果前方路上的車不是故障車, 而是行駛的被超車,

恐怕就沒有人把它當“障礙”, 而是說那是“車”。 但如果細想想, 故障車與行駛的被超車對自己都有危險, 都會影響自己正常行駛, 都有“障礙”的性質, 只不過一是靜止一是運動的而已;那麼稱行駛車是運動的“障礙”應是順理成章的事。

不管是靜止“障礙”, 還是運動“障礙”都會對自己產生危險, 影響自己正常行駛;如果能這樣認識, 那麼對自己的安全考慮就會慎而又慎了。

如果再換位考慮一下, 自己原來的被超車是超越車, 自己是被超車, 彼此位置互換。 那麼, 自己做為被超車, 會被超越車認為是他的運動“障礙”;而這時做為被超車的自己, 自然也會感到有危險臨近, 從思想上, 行為上都受到一定的影響, 影響自己正常行駛。

如果,

這時自己按照前面的道理去認識問題;前面有影響自己正常行駛的車輛是“障礙”。 根據影響自己正常行駛的車輛是“障礙”的道理, 同理, 影響自己正常行駛的超越車也應是運動“障礙”, 如圖示2。

圖2 影響自己正常行駛的超越車是運動“障礙”

如果能這樣考慮問題, 我們就會明白過來, 原來彼方看著自己是他的“障礙”, 此方也同樣看著彼方是自己的“障礙”, 說來說去是互為“障礙”, 終於可以明白了, 原來相遇的彼此雙方是互為“障礙”的關係。

不過, 只認識到互為“障礙”的關係這一點還不夠。 我們再深入思考一下, 既然是互為“障礙”, 就是互相影響, 互相影響把彼此連結在一起, 成為一個臨時整體, 這個臨時整體我們稱它為“危險結構”。

到此,

我們可以總結一下, 概括一下, 一切影響自己正常行駛的靜、動物體及路段都有“障礙”的性質, 簡而言之:有“障礙”就有危險, 危險的本質就是“障礙”;“障礙”可分為靜止“障礙”與運動“障礙”;互為“障礙”、互相關聯是一個整體結構, 因為結構中有“障礙”就有危險, 這個結構稱為“危險結構”, 如圖示3。

圖3 “危險結構”示意圖

如果我們能改變以往對“障礙”的偏見, 拓寬對“障礙”的認識, 參透危險的本質, 理解運動“障礙”互相影響的性質, 解開這一駕駛人和管理者共同的困擾, 那麼, 再談避免事故, 處理事故, 也就會一通百通, 消除哪些不應有的糊塗觀念。

圖4 綠燈路口總計可形成9個交叉點

我們就拿紅綠燈路口來說吧 (圖4), 大家都知道這是個多事故的地方,

讓人擔憂的地方, 且不說紅燈如何如何, 就單說綠燈下的路口, 即使在單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情況下, 直行、右轉或左轉總計可形成9個交叉點, 有交叉點就意味著有危險, 可見此處危險之多;即使就只有所駕車, 形不成交叉點, 但如果轉彎速度過快也會發生事故, 或者說即使不轉彎, 僅影響自己正常行駛這一點, 它就具有了“障礙”的性質, 可見此處是“危險點”。 前面已經說過, 危險的本質就是“障礙”, “障礙”產生危險, 那綠燈下的路口當然是“障礙”, 也就是說綠燈並不能改變其路口的“障礙”性質, 有“障礙”就有危險。

二、“預防”針對的是“障礙”

有“障礙”就有危險, 就得像駕駛人常說的那樣“提前處理情況”, 即“預防”。

一提“預防”, 不少人會覺得很抽象。

其實細想想, 能體現“預防”、涉及“預防”的一切都是很具體的。 “預防”不是一句空話, 而是有切切實實的具體內容的, 例如《道交法》“通行規定”, 道路上設置的各種“警告標誌”, “減速”、“鳴笛”、“讓行”, “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等等, 可以說《道交法》所有“通行規定”都是“預防”的具體體現, 是為“預防”而制定的, 如圖示5。

圖5 “通行規定”、“警告標誌”等都是“預防”的體現

也許有人會心生疑問, 既然“預防”規定如此完備, 為什麼每天仍然會發生不少車禍。

不錯, 成文的規定再完備, 也完備不了道路上所有的情況, 也完備不了駕駛人所有的心理活動。 也就是說駕駛人心中的“預防”才是真正的“預防”, 不可或缺的“預防”,如果駕駛人心中有“預防”,繃緊了“預防”這根弦,要想盡一切辦法避免自己和他人(整體危險結構)的災禍,堅定不移地達到“整體觀念”的最高目的,那麼,就會調動所有潛能,採取規定的沒有規定的、別人教過的沒有教過的所有能用的避險措施,極力“預防”事故,為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而竭盡所能。

到此,我們可以說,規定的“預防”是不可缺少的,不按規定行事,豈不亂套。但只有“規定預防”是不夠的,更為要緊的是駕駛人的“心理預防”。因為“規定預防”是由駕駛人掌握,執行的,只有駕駛人繃緊了“心裡預防”這根弦,一切規定的“預防”也好,沒有規定的“預防”也好,便都會活起來,體現出它們的寶貴的價值和有機的生命力。

但,只有了“規定預防”、“心理預防”還是不夠的;因為道路行車是一種科學,有它的規律,只有按科學規律辦事,才能好心辦好事,成就理想的圓滿。

三、有“障礙”就存在“非安全區”

要說道路行車的科學規律是什麼,得先從汽車慣性說起,由於汽車行駛中所儲備的慣性動能,在緊急制動時,自然會使車輛繼續行駛一段距離才能釋放完。在這一段距離內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常稱它為“非安全區”。說它是“非安全區”,因為這段距離,駕駛人控車能力下降到了零,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說它是“非安全區”,那就意味著有對應它的“安全區”,那未進入“非安全區”之前就是“安全區”。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即“提前處理情況”),並把“預防”措施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就是“預防”的全過程,如圖6、圖7所示。

圖6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非安全區”的距離

圖7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安全區”與“非安全區”的距離

到此,我們再講危險本質,如果從駕駛人避險角度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非安全區”的存在;如果從駕駛人心理、思想上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缺少“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前面所說的危險的本質是“障礙”,是從危險的本源角度上講的。)

我們知道了這幾個角度,也可以更嚴格地從不同角度講,“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是危險的心理反映,缺失“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的本質是危險。

但不管怎麼說誰是誰的什麼,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要理清危險與這幾個方面的客觀現實關係,即:有“障礙”就有危險,就存在“非安全區”,就得在“安全區”從“整體”考慮,繃緊“心裡預防”這根弦,採取切實有效的避險措施,並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

圖8 “預防”從“安全區”開始到車輛末端離開路口結束

現在,我們再回到綠燈下路口(圖8),假設所駕車在應發現綠燈地點到停車線地點之間的距離是150米,當時所駕車車速是50公里/小時,這個車速所對應的“非安全區”距離約25米。那麼從停車線地點向來車方向計算25米處是“非安全區”的“起點”,由此向應發現綠燈地點計算125米處是“發現點”。“發現點”到“非安全區”“起點”之間125米的距離是“安全區”。“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延續過“非安全區”,進入“危險點”(停車線地點是第一“危險點”),直到車輛末端完全離開路口即最後“危險點”“預防”才能結束。這個規律稱為“三點兩段定律”。如果路口外任何一側是盲區,“預防”則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因為盲區自身是“障礙”、是形成引發事故“危險點”的組成部分,還構成了遮擋第二“障礙”的條件,經常發生非機動車、行人不走斑馬線,而是從等信號燈車輛後盲區“危險點”橫穿道路或者逆行而來。其實,“預防”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是對又一個“三點兩段”的通過。一代又一代駕駛人所說的“提前處理情況”,就是對“三點兩段”的通過。

清楚“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預防”在先,這時再講“轉彎車讓直行車”、“燈頭讓燈尾”、“注意內輪差”等,通行才能井然有序,才能達到“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總之,明白“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考慮“整體安全”、繃緊“心理預防”是危險應有的心理反映,其反映缺失的本質是危險,把《路交法》總則中的“預防”原則吃到心裡,咽到肚裡,化到潛意識中去,使“預防”成為一種不自覺的自覺,成為駕車時的一種常態,時時刻刻不忘“預防”,繃緊“心理預防”這根弦,理智地、科學地按照“三點兩段定律”具體要求的那樣,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並延續過“制動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在贏得整體安全中保證自己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如果您想瞭解更多的安全駕駛知識,請看下面“整體安全是《交法》的靈魂”動畫片。

不可或缺的“預防”,如果駕駛人心中有“預防”,繃緊了“預防”這根弦,要想盡一切辦法避免自己和他人(整體危險結構)的災禍,堅定不移地達到“整體觀念”的最高目的,那麼,就會調動所有潛能,採取規定的沒有規定的、別人教過的沒有教過的所有能用的避險措施,極力“預防”事故,為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而竭盡所能。

到此,我們可以說,規定的“預防”是不可缺少的,不按規定行事,豈不亂套。但只有“規定預防”是不夠的,更為要緊的是駕駛人的“心理預防”。因為“規定預防”是由駕駛人掌握,執行的,只有駕駛人繃緊了“心裡預防”這根弦,一切規定的“預防”也好,沒有規定的“預防”也好,便都會活起來,體現出它們的寶貴的價值和有機的生命力。

但,只有了“規定預防”、“心理預防”還是不夠的;因為道路行車是一種科學,有它的規律,只有按科學規律辦事,才能好心辦好事,成就理想的圓滿。

三、有“障礙”就存在“非安全區”

要說道路行車的科學規律是什麼,得先從汽車慣性說起,由於汽車行駛中所儲備的慣性動能,在緊急制動時,自然會使車輛繼續行駛一段距離才能釋放完。在這一段距離內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常稱它為“非安全區”。說它是“非安全區”,因為這段距離,駕駛人控車能力下降到了零,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說它是“非安全區”,那就意味著有對應它的“安全區”,那未進入“非安全區”之前就是“安全區”。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即“提前處理情況”),並把“預防”措施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就是“預防”的全過程,如圖6、圖7所示。

圖6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非安全區”的距離

圖7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安全區”與“非安全區”的距離

到此,我們再講危險本質,如果從駕駛人避險角度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非安全區”的存在;如果從駕駛人心理、思想上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缺少“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前面所說的危險的本質是“障礙”,是從危險的本源角度上講的。)

我們知道了這幾個角度,也可以更嚴格地從不同角度講,“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是危險的心理反映,缺失“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的本質是危險。

但不管怎麼說誰是誰的什麼,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要理清危險與這幾個方面的客觀現實關係,即:有“障礙”就有危險,就存在“非安全區”,就得在“安全區”從“整體”考慮,繃緊“心裡預防”這根弦,採取切實有效的避險措施,並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

圖8 “預防”從“安全區”開始到車輛末端離開路口結束

現在,我們再回到綠燈下路口(圖8),假設所駕車在應發現綠燈地點到停車線地點之間的距離是150米,當時所駕車車速是50公里/小時,這個車速所對應的“非安全區”距離約25米。那麼從停車線地點向來車方向計算25米處是“非安全區”的“起點”,由此向應發現綠燈地點計算125米處是“發現點”。“發現點”到“非安全區”“起點”之間125米的距離是“安全區”。“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延續過“非安全區”,進入“危險點”(停車線地點是第一“危險點”),直到車輛末端完全離開路口即最後“危險點”“預防”才能結束。這個規律稱為“三點兩段定律”。如果路口外任何一側是盲區,“預防”則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因為盲區自身是“障礙”、是形成引發事故“危險點”的組成部分,還構成了遮擋第二“障礙”的條件,經常發生非機動車、行人不走斑馬線,而是從等信號燈車輛後盲區“危險點”橫穿道路或者逆行而來。其實,“預防”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是對又一個“三點兩段”的通過。一代又一代駕駛人所說的“提前處理情況”,就是對“三點兩段”的通過。

清楚“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預防”在先,這時再講“轉彎車讓直行車”、“燈頭讓燈尾”、“注意內輪差”等,通行才能井然有序,才能達到“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總之,明白“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考慮“整體安全”、繃緊“心理預防”是危險應有的心理反映,其反映缺失的本質是危險,把《路交法》總則中的“預防”原則吃到心裡,咽到肚裡,化到潛意識中去,使“預防”成為一種不自覺的自覺,成為駕車時的一種常態,時時刻刻不忘“預防”,繃緊“心理預防”這根弦,理智地、科學地按照“三點兩段定律”具體要求的那樣,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並延續過“制動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在贏得整體安全中保證自己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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