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行車, 都知有危險;都想抓根本, 抓住危險的本質, 化解危險。 那麼, 危險的本質到底是什麼?
一、 我駕駛的汽車是對方的“障礙”行車中, 前方路面上有一堆放物, 誰都會說它是“障礙”, 就會認為它有危險, 就會想法避開它, 安全通過它。
如果其堆放物不是常說的一般堆放物(土堆、堆放的莊稼稈、晾曬的糧食、道路損壞形成的凹坑等)而是一輛故障車, 人們也會認為它是“障礙”, 有危險, 想法安全通過它, 如圖示1。
圖1 大客車、標誌、故障車形成的“三點兩段定律”示意圖
但, 如果前方路上的車不是故障車, 而是行駛的被超車,
不管是靜止“障礙”, 還是運動“障礙”都會對自己產生危險, 影響自己正常行駛;如果能這樣認識, 那麼對自己的安全考慮就會慎而又慎了。
如果再換位考慮一下, 自己原來的被超車是超越車, 自己是被超車, 彼此位置互換。 那麼, 自己做為被超車, 會被超越車認為是他的運動“障礙”;而這時做為被超車的自己, 自然也會感到有危險臨近, 從思想上, 行為上都受到一定的影響, 影響自己正常行駛。
如果,
圖2 影響自己正常行駛的超越車是運動“障礙”
如果能這樣考慮問題, 我們就會明白過來, 原來彼方看著自己是他的“障礙”, 此方也同樣看著彼方是自己的“障礙”, 說來說去是互為“障礙”, 終於可以明白了, 原來相遇的彼此雙方是互為“障礙”的關係。
不過, 只認識到互為“障礙”的關係這一點還不夠。 我們再深入思考一下, 既然是互為“障礙”, 就是互相影響, 互相影響把彼此連結在一起, 成為一個臨時整體, 這個臨時整體我們稱它為“危險結構”。
到此,
圖3 “危險結構”示意圖
如果我們能改變以往對“障礙”的偏見, 拓寬對“障礙”的認識, 參透危險的本質, 理解運動“障礙”互相影響的性質, 解開這一駕駛人和管理者共同的困擾, 那麼, 再談避免事故, 處理事故, 也就會一通百通, 消除哪些不應有的糊塗觀念。
圖4 綠燈路口總計可形成9個交叉點
我們就拿紅綠燈路口來說吧 (圖4), 大家都知道這是個多事故的地方,
有“障礙”就有危險, 就得像駕駛人常說的那樣“提前處理情況”, 即“預防”。
一提“預防”, 不少人會覺得很抽象。
圖5 “通行規定”、“警告標誌”等都是“預防”的體現
也許有人會心生疑問, 既然“預防”規定如此完備, 為什麼每天仍然會發生不少車禍。
不錯, 成文的規定再完備, 也完備不了道路上所有的情況, 也完備不了駕駛人所有的心理活動。 也就是說駕駛人心中的“預防”才是真正的“預防”, 不可或缺的“預防”,如果駕駛人心中有“預防”,繃緊了“預防”這根弦,要想盡一切辦法避免自己和他人(整體危險結構)的災禍,堅定不移地達到“整體觀念”的最高目的,那麼,就會調動所有潛能,採取規定的沒有規定的、別人教過的沒有教過的所有能用的避險措施,極力“預防”事故,為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而竭盡所能。
到此,我們可以說,規定的“預防”是不可缺少的,不按規定行事,豈不亂套。但只有“規定預防”是不夠的,更為要緊的是駕駛人的“心理預防”。因為“規定預防”是由駕駛人掌握,執行的,只有駕駛人繃緊了“心裡預防”這根弦,一切規定的“預防”也好,沒有規定的“預防”也好,便都會活起來,體現出它們的寶貴的價值和有機的生命力。
但,只有了“規定預防”、“心理預防”還是不夠的;因為道路行車是一種科學,有它的規律,只有按科學規律辦事,才能好心辦好事,成就理想的圓滿。
三、有“障礙”就存在“非安全區”要說道路行車的科學規律是什麼,得先從汽車慣性說起,由於汽車行駛中所儲備的慣性動能,在緊急制動時,自然會使車輛繼續行駛一段距離才能釋放完。在這一段距離內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常稱它為“非安全區”。說它是“非安全區”,因為這段距離,駕駛人控車能力下降到了零,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說它是“非安全區”,那就意味著有對應它的“安全區”,那未進入“非安全區”之前就是“安全區”。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即“提前處理情況”),並把“預防”措施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就是“預防”的全過程,如圖6、圖7所示。
圖6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非安全區”的距離
圖7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安全區”與“非安全區”的距離
到此,我們再講危險本質,如果從駕駛人避險角度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非安全區”的存在;如果從駕駛人心理、思想上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缺少“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前面所說的危險的本質是“障礙”,是從危險的本源角度上講的。)
我們知道了這幾個角度,也可以更嚴格地從不同角度講,“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是危險的心理反映,缺失“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的本質是危險。
但不管怎麼說誰是誰的什麼,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要理清危險與這幾個方面的客觀現實關係,即:有“障礙”就有危險,就存在“非安全區”,就得在“安全區”從“整體”考慮,繃緊“心裡預防”這根弦,採取切實有效的避險措施,並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
圖8 “預防”從“安全區”開始到車輛末端離開路口結束
現在,我們再回到綠燈下路口(圖8),假設所駕車在應發現綠燈地點到停車線地點之間的距離是150米,當時所駕車車速是50公里/小時,這個車速所對應的“非安全區”距離約25米。那麼從停車線地點向來車方向計算25米處是“非安全區”的“起點”,由此向應發現綠燈地點計算125米處是“發現點”。“發現點”到“非安全區”“起點”之間125米的距離是“安全區”。“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延續過“非安全區”,進入“危險點”(停車線地點是第一“危險點”),直到車輛末端完全離開路口即最後“危險點”“預防”才能結束。這個規律稱為“三點兩段定律”。如果路口外任何一側是盲區,“預防”則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因為盲區自身是“障礙”、是形成引發事故“危險點”的組成部分,還構成了遮擋第二“障礙”的條件,經常發生非機動車、行人不走斑馬線,而是從等信號燈車輛後盲區“危險點”橫穿道路或者逆行而來。其實,“預防”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是對又一個“三點兩段”的通過。一代又一代駕駛人所說的“提前處理情況”,就是對“三點兩段”的通過。
清楚“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預防”在先,這時再講“轉彎車讓直行車”、“燈頭讓燈尾”、“注意內輪差”等,通行才能井然有序,才能達到“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總之,明白“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考慮“整體安全”、繃緊“心理預防”是危險應有的心理反映,其反映缺失的本質是危險,把《路交法》總則中的“預防”原則吃到心裡,咽到肚裡,化到潛意識中去,使“預防”成為一種不自覺的自覺,成為駕車時的一種常態,時時刻刻不忘“預防”,繃緊“心理預防”這根弦,理智地、科學地按照“三點兩段定律”具體要求的那樣,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並延續過“制動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在贏得整體安全中保證自己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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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或缺的“預防”,如果駕駛人心中有“預防”,繃緊了“預防”這根弦,要想盡一切辦法避免自己和他人(整體危險結構)的災禍,堅定不移地達到“整體觀念”的最高目的,那麼,就會調動所有潛能,採取規定的沒有規定的、別人教過的沒有教過的所有能用的避險措施,極力“預防”事故,為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而竭盡所能。
到此,我們可以說,規定的“預防”是不可缺少的,不按規定行事,豈不亂套。但只有“規定預防”是不夠的,更為要緊的是駕駛人的“心理預防”。因為“規定預防”是由駕駛人掌握,執行的,只有駕駛人繃緊了“心裡預防”這根弦,一切規定的“預防”也好,沒有規定的“預防”也好,便都會活起來,體現出它們的寶貴的價值和有機的生命力。
但,只有了“規定預防”、“心理預防”還是不夠的;因為道路行車是一種科學,有它的規律,只有按科學規律辦事,才能好心辦好事,成就理想的圓滿。
三、有“障礙”就存在“非安全區”要說道路行車的科學規律是什麼,得先從汽車慣性說起,由於汽車行駛中所儲備的慣性動能,在緊急制動時,自然會使車輛繼續行駛一段距離才能釋放完。在這一段距離內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常稱它為“非安全區”。說它是“非安全區”,因為這段距離,駕駛人控車能力下降到了零,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說它是“非安全區”,那就意味著有對應它的“安全區”,那未進入“非安全區”之前就是“安全區”。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即“提前處理情況”),並把“預防”措施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就是“預防”的全過程,如圖6、圖7所示。
圖6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非安全區”的距離
圖7 不同車速下遇“障礙”“安全區”與“非安全區”的距離
到此,我們再講危險本質,如果從駕駛人避險角度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非安全區”的存在;如果從駕駛人心理、思想上講,危險的本質也可以說是缺少“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前面所說的危險的本質是“障礙”,是從危險的本源角度上講的。)
我們知道了這幾個角度,也可以更嚴格地從不同角度講,“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是危險的心理反映,缺失“規定預防”、“心理預防”、“整體觀念”的本質是危險。
但不管怎麼說誰是誰的什麼,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要理清危險與這幾個方面的客觀現實關係,即:有“障礙”就有危險,就存在“非安全區”,就得在“安全區”從“整體”考慮,繃緊“心裡預防”這根弦,採取切實有效的避險措施,並延續過“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
圖8 “預防”從“安全區”開始到車輛末端離開路口結束
現在,我們再回到綠燈下路口(圖8),假設所駕車在應發現綠燈地點到停車線地點之間的距離是150米,當時所駕車車速是50公里/小時,這個車速所對應的“非安全區”距離約25米。那麼從停車線地點向來車方向計算25米處是“非安全區”的“起點”,由此向應發現綠燈地點計算125米處是“發現點”。“發現點”到“非安全區”“起點”之間125米的距離是“安全區”。“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延續過“非安全區”,進入“危險點”(停車線地點是第一“危險點”),直到車輛末端完全離開路口即最後“危險點”“預防”才能結束。這個規律稱為“三點兩段定律”。如果路口外任何一側是盲區,“預防”則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因為盲區自身是“障礙”、是形成引發事故“危險點”的組成部分,還構成了遮擋第二“障礙”的條件,經常發生非機動車、行人不走斑馬線,而是從等信號燈車輛後盲區“危險點”橫穿道路或者逆行而來。其實,“預防”要延續到車輛末端離開盲區,是對又一個“三點兩段”的通過。一代又一代駕駛人所說的“提前處理情況”,就是對“三點兩段”的通過。
清楚“預防”是從“安全區”開始做起,“預防”在先,這時再講“轉彎車讓直行車”、“燈頭讓燈尾”、“注意內輪差”等,通行才能井然有序,才能達到“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總之,明白“障礙”是危險的載體,“障礙”的本質是危險;“非安全區”是危險存在的範圍,“非安全區”的本質是危險;考慮“整體安全”、繃緊“心理預防”是危險應有的心理反映,其反映缺失的本質是危險,把《路交法》總則中的“預防”原則吃到心裡,咽到肚裡,化到潛意識中去,使“預防”成為一種不自覺的自覺,成為駕車時的一種常態,時時刻刻不忘“預防”,繃緊“心理預防”這根弦,理智地、科學地按照“三點兩段定律”具體要求的那樣,在“安全區”採取預防措施,並延續過“制動非安全區”,安全通過“危險點”,在贏得整體安全中保證自己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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