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一般企業中, 是否可以對犯錯的員工處以罰款這樣的經濟處罰?
答:足球運動員與俱樂部之間的關係相較典型勞動關係還是有所不同的, 這個我們稍後討論。 通過此次處罰結果, 我們討論一下勞動法領域中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對員工進行罰款等經濟處罰?”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 罰款權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 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罰款。 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的不當行為進行罰款等經濟處罰。 我們較為贊成第二種觀點。
問:在一般企業中, 是否可以做出禁止員工辭職或跳槽的處分?
答:申花俱樂部此次對秦升的處罰中還有一條規定, 在處罰期間不接受其本人及其他俱樂部的轉會申請。 回到一般的勞動關係中,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禁止員工辭職或跳槽呢?答案是否定的。
答:足球運動員與俱樂部之間的關係理論上屬於勞動關係, 但是又與一般的勞動關係有所不同。
今年足協三令五申要求淨化中國足球環境, 隨著眾多世界級球星的加盟, 中超受到世界足壇的關注。 本場比賽更是全球多個國家進行了即時轉播,
至於合同期內不接受秦升本人及其他俱樂部的轉會申請, 也未侵犯球員的權益。 球員與一般勞動者不同, 在合同期內不能說走就走, 要受到轉會條例的約束。 合同期內球員的轉會必須得到所屬俱樂部的允許, 下家俱樂部還必須支付不菲的轉會費。 因此, 申花俱樂部在合同期內對秦升具有絕對的“所有權”, 其本人的轉會必須得到申花俱樂部的允許。
(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