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市民房屋被徵收, 鮑某向市徵收辦遞交申請, 要求市徵收辦公開被徵收房屋的《蘭州市房屋拆遷評估表》, 市徵收辦答覆“不予受理鮑某的申請”。 鮑某不服, 向法院提起訴訟。 昨日,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佈該案一審判決——市徵收辦的答覆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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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房屋被徵收要看拆遷評估表被拒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0年9月, 蘭州市房地產開發公司依據相關檔, 以及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現市徵收辦)的拆遷許可證, 對原告鮑某位於蘭州市城關區下溝86號房屋進行拆遷。
2016年11月2日, 原告鮑某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複印案件材料13頁, 包括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原始摸底表以及預分方案。 2016年12月20日, 鮑某向市徵收辦遞交申請, 要求市徵收辦公開位於蘭州市城關區下溝86號房屋的《蘭州市房屋拆遷評估表》。
2017年1月6日, 市徵收辦向鮑某答覆:1、鮑某應向作出評估表的評估機構申請;2、該房屋已經法院數次判決, 現又在訴訟中, 根據《信訪條例》相關規定, 不予受理鮑某的申請。
對於以上答覆, 鮑某不服, 2017年1月11日, 鮑某將市徵收辦起訴至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請求法院:1.依法判決被告市徵收辦對自己位於蘭州市城關區下溝86號房屋的《蘭州市房屋拆遷評估表》予以公開;2.依法確認原告上述房屋269平方米;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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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市徵收辦重新答覆
法院審理後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據此, 原告鮑某就其被拆遷房屋向被告申請公開《蘭州市房屋拆遷評估表》符合規定, 被告前身作為蘭州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
本案中, 被告市徵收辦雖針對原告鮑某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行了答覆, 但答覆未明確原告申請公開的資訊是否存在, 而是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 以案件所涉房屋在訴訟中為由, 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請, 並告知原告向非行政機關的評估機構申請, 該答覆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據此,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蘭州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2017年1月6日向原告鮑某作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
二、被告蘭州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鮑某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