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空調維修工秦大哥在即將搬遷的醫院舊樓辦公室裡, 發現了一個紙箱, 紙箱上放了一副外形獨特的眼鏡, 他覺得眼鏡上有攝像頭看起來很新奇, 於是將眼鏡撿回家給兒子當玩具玩。 一個星期之後, 秦大哥收到警方傳喚, 這才知道他“撿眼鏡”之舉涉嫌盜竊, 因為這副高科技眼鏡價值12000餘元。
您認為秦大哥撿副價值一萬二的眼鏡給兒子當玩具, 是否涉嫌盜竊?
(圖為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的王雪法官)
答案揭曉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的王雪法官認為: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 他所盜竊的物件是“他人的財物”。 雖然是自己的財物, 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 亦視為“他人的財物”。
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
這個眼鏡的價值肯定是已經符合了構成觸犯刑法的限額的這個範圍內, 秦大哥關鍵查明的點就在於他是否具有主觀的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按照當時現場的情況, 如果辦公室確實還是很整潔, 所有的物品也都在原位, 這個眼鏡雖然在紙箱子上, 但辦公室上可能還有辦公的桌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