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治理行人以及非機動車闖紅燈的不法行為,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交警出臺“新招”, 讓闖紅燈者拿著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闖紅燈”作為處罰措施。
中國式過馬路, 顯然是國人的一個頑疾。 政府為治理這一現狀, 可謂煞費苦心, 絞盡腦汁, 如制宣傳牌、手搖小旗子、安排協管員等等。 像這則新聞中, 交警讓違規者在大街上拿喇叭喊一百遍“我不闖紅燈了”, 這應該還是一件新鮮事。 但是, 這樣的做法, 真的合適嗎?
對違反交通規則者該處以怎樣的制裁,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的規定, 那就是“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 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對於闖紅燈的行為, 若未導致損害結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對違法者的處罰, 並沒有像新聞中這樣的懲罰措施。 那麼問題來了, 讓闖紅燈的人在大街上對著喇叭喊一百遍不再闖紅燈, 這種做法可取嗎?
交警部門為了懲罰闖紅燈的人, 做出法律、法規之外的懲罰措施, 看似是一種方法的創新, 但是這種做法很有可能會傷害到受罰者的人格尊嚴, 如情形嚴重, 還會觸犯侮辱罪。 如果交警部門可以隨意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將會大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進而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 在筆者看來, 這個方法實屬不當。
治理中國式過馬路這一現象, 還需多方聯動, 形成合力。 首先政府部門應該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文/董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