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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婁底新化縣通報9起扶貧、民生領域“雁過拔毛”式腐敗問題典型案件

近日, 婁底新化縣通報了今年以來查處的9起扶貧、民生領域“雁過拔毛”式腐敗問題典型案件。

一、曹家鎮梅花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謝利生虛報套取、盤剝克扣案。

2012年至2013年, 謝利生在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水庫移民解困避險工作過程中, 利用職務之便, 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 虛報移民解困避險安置戶14戶, 套取國家移民資金490000元, 將其中160000元占為己有, 並違規克扣移民安置戶安置資金43000元。 謝利生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科頭鄉紅陽村原黨支部書記曾令山、村文書曾令傑貪污侵佔、虛報騙取資金及有關責任人員失職瀆職案。 2009年至2016年, 曾令山利用職務之便, 侵吞危房改造資金、退耕還林補貼款和農業稅款共計65257元, 同時, 曾令山對該村集體擠佔挪用行業部門專項資金442712.74元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曾令傑利用職務之便,

騙取農業“三項補貼”、雙季稻補貼、早稻良種補貼款和退耕還林補貼款等23232元。 曾令山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曾令傑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因履職不力、把關不嚴, 科頭鄉副科級幹部劉武衛、民政所原所長劉棟、經管站站長曾亮華、縣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站長白新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科頭鄉正科級幹部盧旺新、農業站站長肖光明、原林業站站長羅新平、縣民政局居民家庭核對中心副主任劉武軍、縣民政局救助管理局原局長戴曉榮、縣民政局黨組成員兼老齡辦主任鄒洪武、縣水利局黨組成員(原科頭鄉黨委委員、人大主席)曾繁洪、縣農業局正科級幹部(原科頭鄉人大副主席)劉滿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科頭鄉經管站記帳員陳文英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三、白溪鎮豹溪村原黨支部書記陳建華、村文書張先榜虛報騙取、截留挪用資金案。 2008年至2016年, 陳建華、張先榜在協助人民政府落實國家生態公益林補助發放過程中, 截留國家生態林補助資金35021元, 並將部分資金占為己有, 陳建華佔有6672.25元, 張先榜佔有6995.05元。 同時, 陳建華利用職務之便, 虛報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18147元, 並佔有10247元用於個人開支, 挪用該村所借信用社貸款8864元長期未還。 2014年, 張先榜違規套取國家鞏固退耕還林補助資金18000元, 將其中10000元占為己有。 陳建華、張先榜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四、天門鄉留心村原黨支部書記劉登達、村主任周先雲騙取危房改造資金案。

2015年至2016年, 劉登達、周先雲兩人在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危房改造工作中, 利用職務便利, 採取重複申報的手段, 套取國家危房改造資金, 劉登達騙取20000元, 周先雲騙取30000元, 用於個人開支, 劉登達、周先雲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五、坐石鄉紅岩村原村幹部套取移民後扶資金、截留生態公益林補貼款用作村級日常工作開支案。 2006年至2015年, 該村套取國家移民後扶資金228150元, 截留生態公益林補貼款63477.75元用於村級日常工作開支, 原紅岩村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楊永興於2008年7月貪污安居工程款5800元, 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原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主任黎點保對該村套取截留資金用於村級日常工作開支負有主要責任,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原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委員劉又華對該村套取截留資金用於村級日常工作開支負有相應責任,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六、溫塘鎮易家村原村黨支部書記吳科教侵佔公路硬化資金案。 2009年7月, 吳科教將溫塘鎮人民政府撥付給該村的公路硬化獎勵資金45000元借出, 用於個人開支, 後用虛假發票將該筆借款予以沖抵。 吳科教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七、西河鎮原大鵬村村幹部截留、挪用扶貧資金案。 2008年至2010年, 該村截留應發給村民的國家生態公益林補貼資金9964.75元用於爭取項目資金和日常工作開支;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 違規對低保對象實行“合戶保”, 將低保資金71655元分配給其他貧困人員;2015年, 違規將上級撥付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184000元(其中扶貧資金70000元)用於村級活動中心建設。 原村黨支部書記劉華滿、村委會主任周昭富、村委會委員兼文書陳曆南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劉華滿、周昭富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陳曆南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八、爐觀鎮青家山村原黨支部書記歐范清等人共同貪污案。2007年至2009年,歐範清在協助人民政府實施該村東嶺沖土地開發專案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將財政撥付給該村的土地開發項目資金103333元據為己有;2014年至2015年,在協助人民政府落實稻田養魚工作過程中,村支兩委班子成員6人採取虛增支出的方式套取稻田養魚資金87608元,並將其中30000元以發放誤工補助的名義私分,歐範清對總額負責。歐範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原村委會主任、出納歐佑怡、原村文書歐文孝、原村黨支部委員、出納歐竹勇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原村黨支部委員歐忠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村委會委員、計生專幹李小玲(非黨)被免職,並被取消村定補幹部待遇。

九、桑梓鎮硐沙村黨支部書記陽壽昭以權謀私、優親厚友及貪污案。2016年,陽壽昭在該村村級公路硬化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自家屋前操坪硬化開支1200元,在該項目中列支;在落實該村農村低保工作過程中優親厚友,將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親戚朋友納入了享受範圍;於2012年至2014年,將20539.2元國家公益林補償資金據為己有。陽壽昭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新化縣紀委)

原村黨支部書記劉華滿、村委會主任周昭富、村委會委員兼文書陳曆南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劉華滿、周昭富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陳曆南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八、爐觀鎮青家山村原黨支部書記歐范清等人共同貪污案。2007年至2009年,歐範清在協助人民政府實施該村東嶺沖土地開發專案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將財政撥付給該村的土地開發項目資金103333元據為己有;2014年至2015年,在協助人民政府落實稻田養魚工作過程中,村支兩委班子成員6人採取虛增支出的方式套取稻田養魚資金87608元,並將其中30000元以發放誤工補助的名義私分,歐範清對總額負責。歐範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原村委會主任、出納歐佑怡、原村文書歐文孝、原村黨支部委員、出納歐竹勇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原村黨支部委員歐忠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村委會委員、計生專幹李小玲(非黨)被免職,並被取消村定補幹部待遇。

九、桑梓鎮硐沙村黨支部書記陽壽昭以權謀私、優親厚友及貪污案。2016年,陽壽昭在該村村級公路硬化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自家屋前操坪硬化開支1200元,在該項目中列支;在落實該村農村低保工作過程中優親厚友,將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親戚朋友納入了享受範圍;於2012年至2014年,將20539.2元國家公益林補償資金據為己有。陽壽昭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新化縣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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