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共用單車被訴冤不冤?

今年3月, 上海一名未滿12歲的男孩解開了一輛無人管理的ofo共用單車機械鎖, 在騎行路上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的客車相撞致死。 日前, 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並追加單車提供方有關公司為被告, 要求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共索賠878萬元, 且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相關報導見B01版)

誠然, 不滿12周歲的男童騎乘共用單車上路, 其父母有失監管責任。 而男童私自破鎖騎車, 表面上看跟共用單車公司並沒有關係, 網友最為激憤的詰問就是:你不能偷了我的東西還讓我承擔責任。

但是, 應該明確的是, 對於未滿12周歲的孩子來講, 很多對於開鎖這種無人管理的准公共單車是屬於“偷”還是不屬於“偷”, 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意識。 退一步講, 即便是屬於“偷”, 未滿12歲的孩子也是依法免於法律責任的。

就此事件而言, 相關共用單車公司果真能置身事外嗎?如果共用單車企業沒有在車身上注明“12歲以下未成年禁止使用”, 就意味著生產者、經營者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和資訊披露義務, 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 知情權受侵害, 就不免導致選擇權模糊錯位。

應該承認, 共用單車的外觀、顏色都迥異于傳統單車, 加之機械密碼鎖的可破譯性,

這本身就會對未成年人構成吸引。 跳出此案來看, 法律保護的最高法益是人的生命安全, 法律保護總是傾向於弱勢一方, 尤其是婦女兒童。 如果在共用單車上對兒童不做足夠的技術設防, 最起碼說明“兒童利益最大化”規則尚未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 而至於本案如何劃分責任, 單車公司被訴到底冤不冤, 還是等待司法去厘清吧, 這是我們面對新生事物所繞不開的法制議題之一。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