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 上海一名未滿12歲的男孩解開了一輛無人管理的ofo共用單車機械鎖, 在騎行路上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的客車相撞致死。 日前, 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並追加單車提供方有關公司為被告, 要求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共索賠878萬元, 且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相關報導見B01版)
誠然, 不滿12周歲的男童騎乘共用單車上路, 其父母有失監管責任。 而男童私自破鎖騎車, 表面上看跟共用單車公司並沒有關係, 網友最為激憤的詰問就是:你不能偷了我的東西還讓我承擔責任。
就此事件而言, 相關共用單車公司果真能置身事外嗎?如果共用單車企業沒有在車身上注明“12歲以下未成年禁止使用”, 就意味著生產者、經營者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和資訊披露義務, 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 知情權受侵害, 就不免導致選擇權模糊錯位。
應該承認, 共用單車的外觀、顏色都迥異于傳統單車, 加之機械密碼鎖的可破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