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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首例股民維權案被駁回 索賠條件發生重大變更

大智慧(601519,買入)首例股民維權案被駁回

索賠條件發生重大變更

財信網今年3月初法院公開審理的大智慧(601519)虛假陳述案目前已審理終結。 昨日, 大智慧對外披露了判決結果, 原告黃某訴大智慧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一案被法院駁回,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由於此案是大智慧虛假陳述案的首例判決, 因此備受市場關注。 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 股民索賠條件發生重大變更。

首例維權案一審遭駁

截至3月10日, 共有961位投資者向上海一中院起訴大智慧等被告,

索賠總額18508.56萬元。 2017年3月初, 上海一中院陸續安排大智慧案開庭。 3月22日, 上海一中院對首批案件作出判決, 認定以2015年11月7日證監會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根據法院審理情況和 《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 法院認為, 大智慧存在虛假記載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 其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為2014年2月28日, 即發佈2013年年報的日期。 大智慧關於收到證監會 《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虛假陳述的事實及證監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披露內容與證監會 [2016]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具有高度對應性, 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足以警示投資者重新評估股票價值。 因此, 應當以該公告日作為涉案虛假陳述揭露日。

原告黃某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前已賣出全部601519股, 其相應的交易行為並非發生在虛假陳述對市場發生影響的階段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應認定原告買賣股票的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並不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被告大智慧與立信所無需因系虛假陳述行為對原告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索賠條件發生重大變更

對於上述一審判決, 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大眾證券報和財信網記者表示, 目前首例判決尚未生效, 投資者黃某可能提起上訴, 主要理由是大智慧被立案調查公告後連續兩個跌停,

在司法實踐中, 有很多案件是以證監會立案公告作為揭露日。 根據最新判決, 此前已經起訴的大部分原告可能敗訴, 小部分原告訴訟請求金額可能有增加或減少。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認為, 之前, 絕大部分起訴的投資者主張的2015年5月1日作為揭露日的標準, 已不符合法律要求。 但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證監會處罰公告、法院判決等相關材料, 索賠條件也相應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部分之前被認為不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 反而可起訴要求大智慧給予相應賠償。

“索賠條件發生重大變更, 該判決和之前很多原告主張的揭露日不一樣。 ”劉國華律師告訴記者, 如此, 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間買入大智慧股票,

並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該股造成虧損的投資者, 可提起索賠。 劉國華進一步表示, 該案基準日為2016年1月12日, 基準價為13.37元, 買入均價在13.37元之上的投資者, 可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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