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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騎共用單車身亡,避禍比追責更重要

今年3月, 上海一個11歲男孩在使用共用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 被捲入車底身亡。 最近, 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 索賠878萬元, 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7月24日《華西都市報》)

一條鮮活的生命逝去, 父母索賠金額高達878萬元的消息一時間引發了熱議, 網友就事故該誰負責紛紛發表個人觀點。 有人認為, 責任在男孩偷騎及家長監管不嚴, 也有人認為, 責任在ofo單車管理不善, 更有人認為, 男孩家長逾越道德規則還投機取巧, 如“撬鎖進園偷吃果子被農藥毒死要告果園”般無理取鬧。

那麼究竟誰之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 男孩未經授權單獨騎車上路, 且事發時逆向行駛, 負事故主要責任;肇事司機疏于觀察路況, 未確認安全通行, 負事故次要責任;此外, ofo雖不存在主觀過意, 但有管理不完善的無心過失, 男孩父母也難辭其咎, 監管失責最終釀成大禍。

毫無疑問, 這是一次“血的教訓”, 一場誰都不願意看到的悲劇, 追究責任固然重要, 但追責的意義應不止於“追責”, 遠比追責更重要的是——從中汲取教訓, 避免禍事重演。

的確, 男孩有過, 但孩子天性貪玩、認知不全, 沒有必要過分予以指責, 何況“死者長已矣”。 他的父母有過, 但沒有誰願意悲劇發生在自己孩子身上,

也許索賠878萬元並非刻意拔高, 而是一種公益訴訟的表態。 ofo有過, 但未必不是預見性和管理能力捉襟見肘的顯現。

事已至此, 追責是保護相關者權益的必要手段, 但應看到, “小我”之外還有“大我”, 今天是這家小孩, 明天可能是那家的小孩, 還有更多悲劇可能會發生。

所能做的, 應是認真反思、查漏補缺, 如政府相關部門需進一步完善共用單車服務標準, 規範共用單車運營及使用行為, 共用單車企業需探索完善單車管理機制, 有效防範未成年人騎車問題, 家長需加強孩子引導教育, 盡到法定監護責任。

不能像之前的“暴走團”“戶外探險”等事件一般, 每次出事我們就舉起“道德大棒”橫加指責, 或是“義憤填膺”認為“就是活該”。

部分公眾這種看似“熱心參與”的方式, 其實是另一種更可怕的“冷眼旁觀”, 難以告慰逝者在天之靈, 難以彌禍於未形, 更難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文/謝鴻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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