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商西 實習生馬昕憶 穿山甲“越保護越少”的尷尬現狀近期引發網路熱議。 東莞市林業局近日被告上法庭, 因其以“防盜、防搶劫”為由, 不予公開國內首個穿山甲人工規模化養殖基地——東莞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的穿山甲養殖數量等資訊。
東莞市林業局林政科今日回應南都記者表示, 相關資訊應由該所的審批單位廣東省林業廳進行公開, 而廣東省林業廳則表示訴訟期間不便接受採訪。
東莞市林業局的答覆。
7家林業部門被申請公開穿山甲養殖資訊當前, 國內穿山甲保護情況不容樂觀, 不僅現有數量不明、養殖情況不明, 甚至面臨“越保護越少”的尷尬。
廣東省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是國內首個穿山甲人工規模化養殖基地, 2014年通過人工馴養的方式, 成功繁殖出子一代穿山甲10頭。
然而, 有媒體探訪發現, 該研究所籠罩著一層“神秘面紗”,
為瞭解國內穿山甲保護和養殖現狀, 公益組織“綠派生態法治團隊”負責人、同時也是一名律師的李恩澤, 今年3月23日向國家林業局, 廣東省林業廳、東莞市林業局, 雲南省林業廳、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林業局、景洪市林業局、猛海縣林業局共7家林業部門提出13項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林業局、景洪市林業局、猛海縣林業局3家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其餘4家也都沒有給出具體資訊。 因不滿答覆, 李恩澤對東莞市林業局提起行政覆議,
廣東省林業廳出具的行政覆議決定書顯示, 李恩澤向東莞市林業局申請公開13項資訊, 東莞市林業局答覆稱, 其中8項不屬於該局擬公開的範圍, 包括該局為保護穿山甲所做的具體工作, 2016年度接到群眾或志願者舉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案件的數量、處理結果、獎勵情況, 國內在東莞市林業局申請批復的穿山甲養殖企業數量和名錄, 廣東省野生動物救助中心2000年至2016年向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等單位移送穿山甲的種類、來源和數量, 2009年至2016年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向西雙版納慶豐園野生動物救護繁殖研究有限公司西雙版納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調配168只穿山甲的種類和相關申請、批復的檔資料等。
對於2009年至2016年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穿山甲的養殖種類、來源和數量, 以及東莞市林業局對該基地的執法檢查記錄等相關檔, 東莞市林業局答覆稱涉及協力廠商商業秘密, 不便公開。
對於日常是否發現“有馴養繁殖許可證的企業花錢雇人到市面上以救護的名義購買穿山甲”的行為及處理情況, 東莞市林業局答覆表示沒有發現, 因此該資訊不存在。
最讓李恩澤不服的一點是, 東莞市林業局在答覆中稱“基於防盜、防搶劫考慮, 為確保企業財產及員工人身安全”, 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的詳細地址及養殖數量不便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紙訴狀將省市兩級林業部門告上法庭李恩澤認為,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 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穿山甲的養殖資訊應當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資訊範圍, 該資訊也並未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政府部門沒有理由拒絕公開”。
他向廣東省林業廳申請行政覆議。今年6月15日,廣東省林業廳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書中7次指出“被告東莞市林業局未在書面中予以準確援引,答覆內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構成違法或需要被撤銷”。
申請人李恩澤不服,將廣東省林業廳和東莞市林業局告上法庭,認為廣東省林業廳應當依法認定東莞市林業局的答覆違法或不違法,要求撤銷廣東省林業廳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及東莞市林業局作出的答覆,並請求判令東莞市林業局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定職責。6月29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擇日開庭審理。
李恩澤告訴南都記者,之所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是為促進對穿山甲的有效保護。“現在社會公眾對大熊貓、東北虎的保護情況都很瞭解,都知道這些是瀕危動物,哪個動物園有、有幾隻,都可以查到,但對穿山甲的養殖資訊,公眾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護專家不知道,保護部門林業局知不知道都很難說”,李恩澤指出,資訊不公開不透明,會對野生動物保護產生不利影響,有的企業可能會出於商業利益,謊報、私瞞穿山甲的養殖數量。
東莞市林業局林政科工作人員今日在電話中回應南都記者表示,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是由廣東省林業廳審核批准的,其資訊理應也由省林業廳進行公開。而廣東省林業廳政務中心負責人則回復表示,在訴訟期間不便接受採訪,並未透露任何與本案有關的資訊。
關注
1、上下級林業部門答覆內容為何相左?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省、市三級林業部門給李恩澤的答覆中存在相互矛盾。
國家林業局在資訊公開申請答覆中表示,穿山甲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救護、人工繁育和出售、購買、利用等相關活動均由省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實施審批,相關資訊由其按規定各自保存”,這也是2016年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的。
但廣東省林業廳卻在回復中表示:經審核,廣東南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四會市華滿動物養殖基地等穿山甲國外引種與規模化養殖基地建設專案“不需要在我廳申請備案和批復,因此該資訊不存在”。
廣東省林業廳的資訊公開答覆。
而東莞市林業局在答覆中公開了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的相關審批資訊,稱“該所養殖活動一直在省林業廳和我局的監管之中”。
此外,雲南省林業部門提供的《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運輸證明》顯示,2016年8月1日,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向雲南西雙版納慶豐園野生動物繁育研究有限公司運送了160只馬來穿山甲,審批機關一欄蓋了廣東省林業廳公章。
從廣東東莞基地往雲南運輸穿山甲的證明。
這讓李恩澤對廣東省林業廳“資訊不存在”的答覆產生質疑。有關穿山甲保護和養殖的資訊是否存在,到底應不應該存在,是本案的主要關注點之一。
2016年,綠派生態法治團隊曾針對青海湖周圍普氏原羚死亡現象,向青海省農牧廳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當地非常重視,青海省農牧廳在答覆中就承諾會逐步拆除影響普氏原羚活動區域內的圍欄”,李恩澤表示,通過這種和政府部門的良性互動,能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2、穿山甲商業化養殖能否促進保護?
2016年9月29日,第17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締約方大會決定將包括穿山甲在內的三物種從附錄II提升至附錄I,這是最高級別的保護,大熊貓、揚子鰐等物種都被收錄在附錄I中。之後,穿山甲及其製品的一切國際商業貿易都將被禁止。
然而,穿山甲在亞洲的走私情況仍然相當嚴重,偷獵情況也屢禁不止。
華南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吳詩寶是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生存委員會穿山甲專家組的成員。他告訴南都記者,根據專家組多年來掌握、瞭解到的情況,2000年前後,中國穿山甲的數量大約在5-10萬頭,然而這個數字一直在下降,並且下降的速度越來越快。
“我們訪問調查很多的老百姓、獵人、山上的居民,他們發現穿山甲越來越少了,基本上是見不到了”,吳詩寶指出,越保護數量越少,是穿山甲保護過程中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說明保護措施、效率有待提高。
對於像“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這樣的商業化規模養殖基地,吳詩寶表認為“必須要慎重”,通過養殖來解決市場需求,以達到保護野生資源的目的,理論上可行,但實踐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吳詩寶指出,一個野生動物要通過養殖來達到解決市場需求,保護野生資源的目的,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養殖技術要成熟、物種的野外資源要比較豐富、監管措施要到位。
他特別強調了加強監管的重要性,“要防止出現商業化養殖借人工養殖的名義非法組織倒賣、販賣野生穿山甲的行為”。
吳詩寶還指出,按照國內穿山甲的生存狀況,已經達到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保護的標準,但升級需要一定程式 該資訊也並未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政府部門沒有理由拒絕公開”。
他向廣東省林業廳申請行政覆議。今年6月15日,廣東省林業廳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書中7次指出“被告東莞市林業局未在書面中予以準確援引,答覆內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構成違法或需要被撤銷”。
申請人李恩澤不服,將廣東省林業廳和東莞市林業局告上法庭,認為廣東省林業廳應當依法認定東莞市林業局的答覆違法或不違法,要求撤銷廣東省林業廳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及東莞市林業局作出的答覆,並請求判令東莞市林業局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定職責。6月29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擇日開庭審理。
李恩澤告訴南都記者,之所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是為促進對穿山甲的有效保護。“現在社會公眾對大熊貓、東北虎的保護情況都很瞭解,都知道這些是瀕危動物,哪個動物園有、有幾隻,都可以查到,但對穿山甲的養殖資訊,公眾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護專家不知道,保護部門林業局知不知道都很難說”,李恩澤指出,資訊不公開不透明,會對野生動物保護產生不利影響,有的企業可能會出於商業利益,謊報、私瞞穿山甲的養殖數量。
東莞市林業局林政科工作人員今日在電話中回應南都記者表示,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是由廣東省林業廳審核批准的,其資訊理應也由省林業廳進行公開。而廣東省林業廳政務中心負責人則回復表示,在訴訟期間不便接受採訪,並未透露任何與本案有關的資訊。
關注
1、上下級林業部門答覆內容為何相左?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省、市三級林業部門給李恩澤的答覆中存在相互矛盾。
國家林業局在資訊公開申請答覆中表示,穿山甲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救護、人工繁育和出售、購買、利用等相關活動均由省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實施審批,相關資訊由其按規定各自保存”,這也是2016年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的。
但廣東省林業廳卻在回復中表示:經審核,廣東南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四會市華滿動物養殖基地等穿山甲國外引種與規模化養殖基地建設專案“不需要在我廳申請備案和批復,因此該資訊不存在”。
廣東省林業廳的資訊公開答覆。
而東莞市林業局在答覆中公開了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的相關審批資訊,稱“該所養殖活動一直在省林業廳和我局的監管之中”。
此外,雲南省林業部門提供的《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運輸證明》顯示,2016年8月1日,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向雲南西雙版納慶豐園野生動物繁育研究有限公司運送了160只馬來穿山甲,審批機關一欄蓋了廣東省林業廳公章。
從廣東東莞基地往雲南運輸穿山甲的證明。
這讓李恩澤對廣東省林業廳“資訊不存在”的答覆產生質疑。有關穿山甲保護和養殖的資訊是否存在,到底應不應該存在,是本案的主要關注點之一。
2016年,綠派生態法治團隊曾針對青海湖周圍普氏原羚死亡現象,向青海省農牧廳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當地非常重視,青海省農牧廳在答覆中就承諾會逐步拆除影響普氏原羚活動區域內的圍欄”,李恩澤表示,通過這種和政府部門的良性互動,能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2、穿山甲商業化養殖能否促進保護?
2016年9月29日,第17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締約方大會決定將包括穿山甲在內的三物種從附錄II提升至附錄I,這是最高級別的保護,大熊貓、揚子鰐等物種都被收錄在附錄I中。之後,穿山甲及其製品的一切國際商業貿易都將被禁止。
然而,穿山甲在亞洲的走私情況仍然相當嚴重,偷獵情況也屢禁不止。
華南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吳詩寶是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生存委員會穿山甲專家組的成員。他告訴南都記者,根據專家組多年來掌握、瞭解到的情況,2000年前後,中國穿山甲的數量大約在5-10萬頭,然而這個數字一直在下降,並且下降的速度越來越快。
“我們訪問調查很多的老百姓、獵人、山上的居民,他們發現穿山甲越來越少了,基本上是見不到了”,吳詩寶指出,越保護數量越少,是穿山甲保護過程中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說明保護措施、效率有待提高。
對於像“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這樣的商業化規模養殖基地,吳詩寶表認為“必須要慎重”,通過養殖來解決市場需求,以達到保護野生資源的目的,理論上可行,但實踐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吳詩寶指出,一個野生動物要通過養殖來達到解決市場需求,保護野生資源的目的,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養殖技術要成熟、物種的野外資源要比較豐富、監管措施要到位。
他特別強調了加強監管的重要性,“要防止出現商業化養殖借人工養殖的名義非法組織倒賣、販賣野生穿山甲的行為”。
吳詩寶還指出,按照國內穿山甲的生存狀況,已經達到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保護的標準,但升級需要一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