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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很多人還不知道!

很多人一直有疑問,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到底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離婚, 是否可以分割這部分的財產?

目前,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 在法律上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現實生活中, 男女雙方離婚一般都會對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常規性財產進行分割, 但很多人都會忽略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

從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來看, 其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 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 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 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 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因此, 在雙方離婚時, 是可以主張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

離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積金問題時, 首先應嚴格區公積金款項的取得時間, 即區分婚前和婚後。 因為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 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後再進行分割。

雖然一方可以申請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 但由於提取公積金有其特殊性, 在處理過程中, 不僅要考慮婚姻法的規定, 還要考慮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提取目的。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 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 所以司法實踐中, 一般根據夫妻擁有的公積金的總額進行“對半”分割, 一方通過資金補償的方式支付給另一方, 這裡的“支付”應當理解為作價補償。

如果離婚協議中尚未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處理, 事後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由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人民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援, 並且案件受理費相對“便宜”。 目前在深圳地區, 法院收取對此類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是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

即按照“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 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 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這個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

此外, 在主張對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時, 證據材料上首先要證明一方住房公積金的餘額, 可以提交《住房公積金對帳簿》或《住房公積金明細》。 總之, 一定要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另一方的公積金餘額, 才能最大限度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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