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報訊張延松是烏魯木齊市一家肥料公司的法人代表, 在他的擔保下, 公司向銀行貸款兩千萬, 而對此毫不知情的妻子吳玲也被作為擔保人之一,
經鑒定, 協議中擔保人的字跡不是吳玲本人所簽, 那她應該還錢嗎?7月24日,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給出了答案, 擔保書中非擔保本人簽名, 法院依法認定協議無效, 吳玲不承擔擔保責任。
張延松今年47歲, 是烏市一家肥料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3年10月, 肥料公司與烏市一家銀行簽訂《授信協定》, 協定約定向肥料公司提供人民幣2000萬元的授信額度, 授信期12個月。
銀行表示, 當月收到了張延松和其妻子出具的《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承諾對肥料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投資新專案需要成本, 銀行與肥料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
原以為投資穩賺不賠, 但一年後, 貸款期限到了, 公司卻因虧損無力償還貸款和利息, 還款的壓力落在了兩位擔保人的頭上。 2016年夏天, 銀行將兩人訴至法院。
庭審中, 吳玲看著《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上自己的名字十分奇怪:“從來沒有簽過擔保書, 這不是我本人簽的字, 不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我請求做字跡鑒定。 ”
經法院依法委託, 司法鑒定所鑒定為:《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簽署中擔保人的簽字非吳玲本人所簽。
既然擔保書不是吳玲所簽,
依照《合同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四十二條、《民事訟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 因案涉《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中吳玲的簽字非本人所簽, 因此對銀行請求吳玲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請求, 因無法律依據及合同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銀行與張延松簽訂的《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內容均合法有效, 張延松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依據協議的約定, 即如貸款人發生違約行為, 銀行可直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現銀行要求張延松依約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並無不妥,
最終, 法院判處如下:截至2016年10月21日, 就肥料公司欠付銀行債務本金2000萬元、合同期內532845.11元欠息、合同期內15275.77元複息、4512500元逾期利及借款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 張延松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此後他有權向肥料公司追償。
此案中, 吳玲積極為自己維權, 她說:“首先, 不是我本人簽的字, 我有權拒絕承擔責任;其次, 我和丈夫都無力償還2000萬貸款和利息, 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坐火車、飛機都會受限制, 大人倒可以忍受, 我擔心孩子看到丟人, 況且他快要高考了, 想去內地讀大學, 我不能影響孩子上學和就業。 這筆貸款, 我們會督促公司償還, 盡力彌補銀行的損失。 ”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法官提示,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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