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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間口頭訂立互換耕地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近日, 我轄區內某村兩戶村民因互換耕地發生糾紛, 具體情況是:郭某和鄭某是同村村民, 2001年因承包的土地不是連接成片的,

為了方面耕作, 兩家自願協商將各自承包經營的部分土地進行了互換耕種, 並沒有到相關部門備案。 2015年, 郭某反悔, 認為二家口頭互換耕地協議沒有備案, 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 應為無效協議想要換回耕地, 遭到鄭某拒絕。

那麼, 村民間口頭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首先,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互換是經營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且不損害他人利益, 即為有效”。 也就是說, 只要是雙方自願, 依法, 有償進行的互換耕地, 都是可以生效的。 不管是口頭還是書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範, 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合同以防範糾紛, 不是互換合同生效的要件, 也不能據此認定非書面互換合同無效。

其次, 承包土地互換未進行登記備案不影響互換合同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4條明確規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 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 不予支持。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的會議紀要》第36條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 為方便耕種管理, 對其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 不因未簽訂書面協定、未報發包方備案而無效。 互換協議履行後, 除當事人對互換期間有明確約定的外, 應以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協議的剩餘期限, 承包期內當事人主張解除互換合同的, 不予支持。 ”因此, 承包土地互換不因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而解除。

綜上所述, 村民間口頭訂立的互換耕地協議也是有效的!

【提醒】口頭簽訂的合同畢竟沒有明確的證據, 所以為了不引起後期不必要的糾紛, 還是最好簽訂書面合同!並且到相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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