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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該合同的效力

2007年6月1日, 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 被告將其在宅基地上自拆自建的商住樓一套以12萬元出售給原告。 合同約定, 房屋為磚混結構, 玻璃、門窗、門鎖、上下水、暖、電器開關齊全, 付款方式為從2007年6月1日開始分期付款, 賣方協助買方辦理房屋、土地證。

2006年6月原告預付購房款47000元, 2008年7月原告支付購房款4萬元。 2008年9月, 涉案房屋尚未交工, 原告自行安裝了部分附屬設施後入住至今。 2016年2月, 被告辦理了其全部商住樓土地使用權證, 但將已經出售給原告一間房屋的土地使用證辦理在自己名下。 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權證,

被告反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要求原告返還房屋並賠償損失。 為此雙方糾紛成訴。

法官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初, 原告出售的房屋系在其宅基地上的自拆自建房, 作為農村宅基地, 系村集體給農戶的劃撥地,

原告無權處分, 但後來原告因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被市國土資源局處以罰款, 並要求原告補交了涉案土地出讓金, 變劃撥地為出讓地, 土地性質發生變化以後, 土地管理部門才給原告辦理了全部房屋的土地證, 土地證上顯示土地性質為出讓地, 既然是出讓地, 則被告有義務協助原告辦理土地過戶手續。 據此, 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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