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所購夏普電視與網站廣告宣傳的產地不同, 消費者姜女士將鄭州市富連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夏普商貿(中國)有限公司、夏普(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訴上法院, 主張返還貨款、三倍賠償並賠禮道歉。 日前, 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姜女士訴稱, 其在網上的夏普商城訂購了45英寸智慧電視奇異果版LCD-45SF460A一台, 價格為2499元。 後姜女士收到郵寄來的智慧電視, 出具發票的公司為鄭州市富連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驗收貨物時, 姜女士發現電視機後蓋標識的生產地為中國, 並有一家名為INNOLUX生產商的商標標識,
目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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