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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伴您行|雇傭司機肇事造成雇主死亡,是否應賠償?

王女士問:我和老公原來是跑運輸的, 經過幾年的打拼, 成立了一家小的運輸公司。 去年, 公司擴大規模, 新招了劉某擔任貨車司機。

今年年初, 劉某駕車外出送貨, 由於業務不熟, 我老公就跟車一起去了。 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我老公受重傷, 送醫院搶救無效, 不幸去世了。 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認定, 此次事故是由於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在下坡時超速造成事故的發生, 劉某應承擔全部責任。 我們要求劉某賠償我老公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 但是, 劉某認為, 自己是公司的雇工, 雖說是全責, 但此種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 對雇主不應負擔責任, 因為現有的法律沒有雇工對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事由和規定。 我想問一下, 像我們這種情況, 劉某是否應對我們進行賠償?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 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雇員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 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專家答疑:

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劉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故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雇員在從事雇傭勞動過程中導致雇主人身損害的問題, 上述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 不能因為加害人是雇員而受害人是雇主, 就認為加害人可以對其加害行為免責。 本案應當依據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來確定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在從事雇傭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從公平的角度看, 雇員因過錯導致雇主人身損害的, 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否則就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

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看, 首先是行為人有過錯, 其次是有損害的事實和結果, 再者是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因此, 劉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故劉某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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