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問:我和老公原來是跑運輸的, 經過幾年的打拼, 成立了一家小的運輸公司。 去年, 公司擴大規模, 新招了劉某擔任貨車司機。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雇員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 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答疑:
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劉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故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雇員在從事雇傭勞動過程中導致雇主人身損害的問題, 上述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 不能因為加害人是雇員而受害人是雇主, 就認為加害人可以對其加害行為免責。 本案應當依據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來確定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在從事雇傭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從公平的角度看, 雇員因過錯導致雇主人身損害的, 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否則就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