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驚!高校教師成貪污罪高危人群?

導讀對於科研人員來說, 使用科研經費往往意味著一不小心就會滑進“犯罪”的深淵。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從2013年到2016年, 與科研經費相關的案件呈遞增趨勢。

2016年3月16日, 清華大學教授、博導付林被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帶走調查, 後被控貪污及挪用公款。 該案目前仍未完結。

2016年, 山東大學教授陳哲宇被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貪污罪, 獲刑4年並處罰金25萬元。 案件仍在上訴中。

……

這幾起引起人們較大關注的案件背後, 是更多科學家因“科研經費使用”被認定犯罪的現象。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從2013年到2016年, 與科研經費相關的案件呈遞增趨勢。

涉及科研經費犯罪的34份判決書中, 罪名及犯罪主體分佈。 朱彩雲/製圖

涉及科研經費犯罪的34份判決書中, 罪名及犯罪主體分佈。 朱彩雲/製圖

涉貪科研經費者 多為專案負責人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科研經費”為關鍵字進行檢索, 共獲得287個結果, 其中有34份判決書與科研人員犯罪有關。

這34份判決書中, 科研人員被判貪污罪的占比62%, 受賄罪的占比18%,

同時被判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占比9%, 而貪污罪加行賄罪、貪污罪加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加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加詐騙罪等4種情況各占比3%。

在犯罪主體方面, 有74%的犯罪主體為科研人員。

既是浙大水環境研究院院長, 又是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 陳英旭被杭州中級人民法院認定, 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利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苕溪課題”總負責人的職務便利, 採用編制虛假預算、虛假發票沖帳, 編制虛假帳目等手段, 將國撥科研經費900余萬元沖帳套取, 為己所控, 構成貪污罪。

針對課題負責人往往成為涉貪者的問題,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艾靜認為, 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目前科研項目普遍實施課題負責人制。 艾靜說:“一般由一個比較權威的人負責整個課題組, 資金撥到學校的帳戶上, 專款專用, 課題組的老師負責支配。 我的當事人是兩個課題的負責人和一個課題的副組長, 許可權比較大。 ”

而在監管過程中, 往往出現了制度的失靈。

外協公司扮演重要角色

結合判決書和近年來曝光的科研經費貪腐案件, 記者發現, 通過開具虛假發票、編造虛假合同、虛列項目開支、編制虛假帳目等手段沖帳套現資金, 以及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 是科研經費貪腐最常見的幾種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 一些科研經費腐敗案件中往往出現“外協公司”這一關鍵角色,幫助作案人套取資金。

判決書顯示,2012年至2013年,北京師範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張立新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臺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某公司訂購遙感平臺時,與該公司負責人串通,虛增合同價款,待貨款到賬後又由該公司部分返還提現給張立新,張由此騙取科研專項經費45萬元,並利用部分贓款購買了一輛起亞霸銳越野車。

而在陳英旭一案中,陳也是利用課題總負責人的身份,將兩家關聯公司列為課題的外協單位,再通過關聯公司開具虛假發票、編造虛假合同和編制虛假帳目等手段,將巨額專項科研經費套取變現。

此外,大多科研經費貪腐案件還呈現出“長期”和“多次”的特點,隱藏較深,難被察覺。

裁判文書顯示,2008年到2009年間,張立新以支付臨時工勞務費的名義,先後17次從北師大領取25.5萬元科研經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認定,這些欠款並未實際發放到“臨時工”手上,而是匯入了張立新的個人帳戶用於日常消費。張立新被認定構成貪污罪。

與張立新相似,曾任山東大學新藥評價中心副主任的劉兆平也是通過安排人員製作虛假校外人員領取勞務費的憑證,從2010年年底到2011年10月,先後分48次從山東大學套取公款119.88萬元。

事實上,科研經費“弄虛作假”的現象在高校及科研單位裡屢屢出現,不僅與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故意相關,還與目前部分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粗放和不合理密不可分。

用墊付應對經費到賬滯後

現有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諸多不足,使得科研人員出現一些“迫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進而使得貪腐案件找到了土壤。

科研專案的立項、進行和結項涉及多個部門,課題經費到賬不及時的情況並不鮮見。艾靜律師說,科研專案的撥款滯後導致老師需要墊付資金,之後往往報銷不及時。

艾靜稱,自己的當事人、北京工業大學教授高立新被指“套取科研經費”,法院認定被告人“採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將國家課題經費套出18余萬元由其個人使用”。但艾靜認為,高立新正是因為課題經費到賬不及時,不得不用個人資金超額墊付課題組成員的勞務費,這才出現了後面虛構採購設備合同套取經費的行為。

“課題組的實際成員數量比申報時多,並且儘管學校規定給學生的補助為200元,而高立新可能會根據勞動量發300元、400元。”艾靜說,“加上經費沒有及時到賬,這些錢都是他自己墊付的。由於超額沒辦法報,所以他才虛構了合同。”

“從辯方角度,我們並不認為他構成犯罪,因為欠缺一個主觀要件,就是他主觀上是不是想侵吞或是佔有這個錢。”艾靜說,“他後續套取資金只是為了他之前墊付的支出。”

除了用個人資金墊付,還存在用其他專案科研經費來墊付的情況。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院長李燕萍教授表示,由於科研專案獲准和經費到賬時間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員會用其他專案的結餘資金來開展下一個課題。這不符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但按照科研規律,他需要這筆投入。

北京某高校實驗室助理陳超(化名)表示,因為國家政策調整,可能申報時候的預算格式和撰寫任務時候的預算格式都不一樣,導致科研經費到賬滯後。但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卻給“故意套取經費”的行為提供了操作空間。

2016年12月,在大連民族學院環境與資源學院原副院長姜健貪污、詐騙案二審中,薑健上訴稱,由於經費使用範圍和目前報銷規定之間存在矛盾,他只能通過購買發票把自己此前合理花費並已出錢墊付的款項平賬,他還表示所有的經費使用都通過了相關領導的審批。

但法院認定,雖然薑健辯稱涉案貪污款項系此前墊付,但不能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且墊付款項應通過正常的報銷程式予以核銷,不能用虛假發票平賬。

報銷困境下的“虛列開支”

即使終於等來了“遲到”的科研經費,有的科研人員一轉身又陷入了報銷的困境。

目前,我國科研經費管理一定程度上“見物不見人”,不少科研專案的經費被允許用於人員費的支出比例偏低,課題經費的申報和評審中也存在人員勞務費發放比例的限制。而這些規定難以全面且真實地體現科研人員的智力投入。

這種報銷困境往往更多存在于人文社科類科研專案中。

剛從深圳調研回來的李燕萍表示,自己可以通過往返交通票來報銷一部分交通補助費,但在過去,如果是同城調研就很難有發票可用於報銷,“有規定說不能報地鐵票。之前我遇到的一位老師在山村裡做地質勘探,更是無銷可報,在村裡吃飯住宿,你去讓他開個稅單,他可能都沒有”。

相比于人文社科類專案,理工科類的科研專案經費看似可報銷範圍更廣,但也仍有無處登記的開支。在這種情況下,有的科研人員虛開發票套取資金,以彌補無法登記報銷的人員費和勞務費。

兩年前艾靜律師代理過一起“科研人員虛列耗材、套取科研經費”的案子,她的當事人在購買課題所需實驗耗材時就遇到了某些耗材不能開發票的情況。於是,他從不同公司購買的耗材,最後顯示為在一家公司購買,“再去這個公司調查,其他發票都是虛開的”。

報銷無路的一些科研人員,只能通過虛列設備、儀器,列出一些實際並無花費,但能弄來發票報銷的專案開支。由此,科研經費的“跑冒滴漏”不斷發生。

2007年至2013年間,時任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遙感室主任的趙冬至,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本科室秘書高某,使用購買的發票在本單位報銷,套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約188萬元。趙冬至將其中的58萬餘元據為己有,並分給高某人民幣5萬元。趙被判貪污罪。

2013年的浙大陳英旭案中,陳英旭也是被指控授意博士生以開具虛假發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經費1000余萬元。

根據判決,這種虛列開支的做法顯然觸碰了法律底線。

有律師認為,有些科研人員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目的,他們為了課題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去“虛列開支”,這種情況也被判為“貪污”並不合理。在艾靜律師看來,這是司法習慣性認識的問題,“可能在一個案子裡,一旦看到假合同就認定是套取費用,不管費用是用來幹什麼,法院都認定套取後你再使用,就是貪污”。

各自為戰的經費管理

除了撥款和報銷環節的問題,在科研經費使用方面,還存在挪用資金的現象。

“明明是開給研究生的勞務費,但錢最終可能並沒有到他們手上,而是又回到了專案負責人的手中。”陳超說,“然而他們這麼做,其實也有難言之隱。”

科研專案的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構成。陳超表示,直接費用中專家諮詢費的管理相對獨立且嚴格。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專家諮詢費最高為每人每天800元。“但現在實際專家諮詢費一般是一天1000~2000元。科研人員只能多報學生勞務費,之後再讓學生返還,這樣將多報的錢積攢起來作為專家諮詢費用”。

他還表示,在科研進行期間可能需要調整設備費和材料費,由於材料費在學校一級便可審批,而設備費則需上報科技部,因此也會存在將設備費的資金用作材料費的情況。

讓部分科研人員游走在犯罪邊緣的,正是這種制度上的難言之隱。時曉騫律師表示,的確存在不少科研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比如用來註冊公司、購買理財,甚至購買房產等。“這種情況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也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記者檢索發現,2011年至2014年,陳某甲在擔任武漢理工大學部分科研專案負責人期間,用虛假的票據多次套取科研經費共計約53萬元人民幣,其中有近10萬元被用於個人消費。

這些科研經費被挪作他用的情況,也反映出目前科研管理制度尚有待改善之處。

從宏觀層面看,科技資源配置涉及科技部、發改委、工業與資訊化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教育部等多個部門。李燕萍表示,每個部門有自己的決策和課題,存在內部的消耗。

而從微觀角度來說,在高校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也需同學校的多個部門打交道。李燕萍認為,在龐雜的科研管理中,必須保持不同部門的評價與管理是一致的,至少標準要保持一致,“不能讓大家覺得某個環節很容易過關。最初進行科研專案的投入時,經費投給誰,必須要加大源頭的把關。”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何林璘 實習生 肖嵐 朱彩雲

一些科研經費腐敗案件中往往出現“外協公司”這一關鍵角色,幫助作案人套取資金。

判決書顯示,2012年至2013年,北京師範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張立新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臺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某公司訂購遙感平臺時,與該公司負責人串通,虛增合同價款,待貨款到賬後又由該公司部分返還提現給張立新,張由此騙取科研專項經費45萬元,並利用部分贓款購買了一輛起亞霸銳越野車。

而在陳英旭一案中,陳也是利用課題總負責人的身份,將兩家關聯公司列為課題的外協單位,再通過關聯公司開具虛假發票、編造虛假合同和編制虛假帳目等手段,將巨額專項科研經費套取變現。

此外,大多科研經費貪腐案件還呈現出“長期”和“多次”的特點,隱藏較深,難被察覺。

裁判文書顯示,2008年到2009年間,張立新以支付臨時工勞務費的名義,先後17次從北師大領取25.5萬元科研經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認定,這些欠款並未實際發放到“臨時工”手上,而是匯入了張立新的個人帳戶用於日常消費。張立新被認定構成貪污罪。

與張立新相似,曾任山東大學新藥評價中心副主任的劉兆平也是通過安排人員製作虛假校外人員領取勞務費的憑證,從2010年年底到2011年10月,先後分48次從山東大學套取公款119.88萬元。

事實上,科研經費“弄虛作假”的現象在高校及科研單位裡屢屢出現,不僅與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故意相關,還與目前部分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粗放和不合理密不可分。

用墊付應對經費到賬滯後

現有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諸多不足,使得科研人員出現一些“迫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進而使得貪腐案件找到了土壤。

科研專案的立項、進行和結項涉及多個部門,課題經費到賬不及時的情況並不鮮見。艾靜律師說,科研專案的撥款滯後導致老師需要墊付資金,之後往往報銷不及時。

艾靜稱,自己的當事人、北京工業大學教授高立新被指“套取科研經費”,法院認定被告人“採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將國家課題經費套出18余萬元由其個人使用”。但艾靜認為,高立新正是因為課題經費到賬不及時,不得不用個人資金超額墊付課題組成員的勞務費,這才出現了後面虛構採購設備合同套取經費的行為。

“課題組的實際成員數量比申報時多,並且儘管學校規定給學生的補助為200元,而高立新可能會根據勞動量發300元、400元。”艾靜說,“加上經費沒有及時到賬,這些錢都是他自己墊付的。由於超額沒辦法報,所以他才虛構了合同。”

“從辯方角度,我們並不認為他構成犯罪,因為欠缺一個主觀要件,就是他主觀上是不是想侵吞或是佔有這個錢。”艾靜說,“他後續套取資金只是為了他之前墊付的支出。”

除了用個人資金墊付,還存在用其他專案科研經費來墊付的情況。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院長李燕萍教授表示,由於科研專案獲准和經費到賬時間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員會用其他專案的結餘資金來開展下一個課題。這不符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但按照科研規律,他需要這筆投入。

北京某高校實驗室助理陳超(化名)表示,因為國家政策調整,可能申報時候的預算格式和撰寫任務時候的預算格式都不一樣,導致科研經費到賬滯後。但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卻給“故意套取經費”的行為提供了操作空間。

2016年12月,在大連民族學院環境與資源學院原副院長姜健貪污、詐騙案二審中,薑健上訴稱,由於經費使用範圍和目前報銷規定之間存在矛盾,他只能通過購買發票把自己此前合理花費並已出錢墊付的款項平賬,他還表示所有的經費使用都通過了相關領導的審批。

但法院認定,雖然薑健辯稱涉案貪污款項系此前墊付,但不能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且墊付款項應通過正常的報銷程式予以核銷,不能用虛假發票平賬。

報銷困境下的“虛列開支”

即使終於等來了“遲到”的科研經費,有的科研人員一轉身又陷入了報銷的困境。

目前,我國科研經費管理一定程度上“見物不見人”,不少科研專案的經費被允許用於人員費的支出比例偏低,課題經費的申報和評審中也存在人員勞務費發放比例的限制。而這些規定難以全面且真實地體現科研人員的智力投入。

這種報銷困境往往更多存在于人文社科類科研專案中。

剛從深圳調研回來的李燕萍表示,自己可以通過往返交通票來報銷一部分交通補助費,但在過去,如果是同城調研就很難有發票可用於報銷,“有規定說不能報地鐵票。之前我遇到的一位老師在山村裡做地質勘探,更是無銷可報,在村裡吃飯住宿,你去讓他開個稅單,他可能都沒有”。

相比于人文社科類專案,理工科類的科研專案經費看似可報銷範圍更廣,但也仍有無處登記的開支。在這種情況下,有的科研人員虛開發票套取資金,以彌補無法登記報銷的人員費和勞務費。

兩年前艾靜律師代理過一起“科研人員虛列耗材、套取科研經費”的案子,她的當事人在購買課題所需實驗耗材時就遇到了某些耗材不能開發票的情況。於是,他從不同公司購買的耗材,最後顯示為在一家公司購買,“再去這個公司調查,其他發票都是虛開的”。

報銷無路的一些科研人員,只能通過虛列設備、儀器,列出一些實際並無花費,但能弄來發票報銷的專案開支。由此,科研經費的“跑冒滴漏”不斷發生。

2007年至2013年間,時任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遙感室主任的趙冬至,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本科室秘書高某,使用購買的發票在本單位報銷,套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約188萬元。趙冬至將其中的58萬餘元據為己有,並分給高某人民幣5萬元。趙被判貪污罪。

2013年的浙大陳英旭案中,陳英旭也是被指控授意博士生以開具虛假發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經費1000余萬元。

根據判決,這種虛列開支的做法顯然觸碰了法律底線。

有律師認為,有些科研人員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目的,他們為了課題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去“虛列開支”,這種情況也被判為“貪污”並不合理。在艾靜律師看來,這是司法習慣性認識的問題,“可能在一個案子裡,一旦看到假合同就認定是套取費用,不管費用是用來幹什麼,法院都認定套取後你再使用,就是貪污”。

各自為戰的經費管理

除了撥款和報銷環節的問題,在科研經費使用方面,還存在挪用資金的現象。

“明明是開給研究生的勞務費,但錢最終可能並沒有到他們手上,而是又回到了專案負責人的手中。”陳超說,“然而他們這麼做,其實也有難言之隱。”

科研專案的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構成。陳超表示,直接費用中專家諮詢費的管理相對獨立且嚴格。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專家諮詢費最高為每人每天800元。“但現在實際專家諮詢費一般是一天1000~2000元。科研人員只能多報學生勞務費,之後再讓學生返還,這樣將多報的錢積攢起來作為專家諮詢費用”。

他還表示,在科研進行期間可能需要調整設備費和材料費,由於材料費在學校一級便可審批,而設備費則需上報科技部,因此也會存在將設備費的資金用作材料費的情況。

讓部分科研人員游走在犯罪邊緣的,正是這種制度上的難言之隱。時曉騫律師表示,的確存在不少科研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比如用來註冊公司、購買理財,甚至購買房產等。“這種情況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也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記者檢索發現,2011年至2014年,陳某甲在擔任武漢理工大學部分科研專案負責人期間,用虛假的票據多次套取科研經費共計約53萬元人民幣,其中有近10萬元被用於個人消費。

這些科研經費被挪作他用的情況,也反映出目前科研管理制度尚有待改善之處。

從宏觀層面看,科技資源配置涉及科技部、發改委、工業與資訊化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教育部等多個部門。李燕萍表示,每個部門有自己的決策和課題,存在內部的消耗。

而從微觀角度來說,在高校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也需同學校的多個部門打交道。李燕萍認為,在龐雜的科研管理中,必須保持不同部門的評價與管理是一致的,至少標準要保持一致,“不能讓大家覺得某個環節很容易過關。最初進行科研專案的投入時,經費投給誰,必須要加大源頭的把關。”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何林璘 實習生 肖嵐 朱彩雲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