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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創律師執行調查令制度 律師持令可調查“老賴”財產

中國江蘇網7月26日訊 25日,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南京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聯合發佈《關於執行實施案件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 在我省率先啟動律師執行調查令制度。 今後律師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合法調查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相關資訊, 並將調查結果回饋法院。 調查令的適用範圍既包括被執行人的戶籍、工商、稅務及婚姻登記等個人情況, 也包括房產、車輛、智慧財產權、拆遷補償安置、對外債權等財產情況。 但涉及國家秘密、代理律師可自行調查收集及與執行無關的情況不得使用調查令。

以往在法院執行中, 申請人需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但申請人自行調查一般很難獲得相關證據, 造成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 法院負擔了過多的調查收集證據工作。 為解決“執行難”, 使執行法官從繁重的調查工作中解脫出來, 南京三部門聯合建立律師執行調查令制度, 明確律師持調查令進行的調查, 視同法院執行人員的調查。 申請調查令調查財產線索必須與案件執行密切相關, 獲得的相關資訊只能用於當案執行, 不得對外擴散或用於其它目的, 否則相關律師將要承擔一定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的, 法院可以妨礙執行予以處罰。

(顧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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