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鐵飯碗”不穩當?事業編合同到期可以選擇不續簽

公務員、事業單位一直被人們當成職業“鐵飯碗”, 只要考進去就不會被解聘, 可以幹一輩子。 可是, 近期烏魯木齊天山網發表了一篇文章(原標題:事業編不必然擁有“鐵飯碗” 合同到期後單位可以不續簽), 報導了一位元參加事業編考試被錄用人員合同期滿後不予續簽的事件。 用事實證明事業編“鐵飯碗”其實並沒有大家想像得那麼“穩當”。

具體事件是這樣的:

2013年, 王豔(化名)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後, 順利地被烏魯木齊市某中學高中部聘用, 負責教授英語。 入職後, 王豔與學校簽訂了為期3年的聘用合同, 期限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隨後, 王豔進入該中學, 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工作。 2016年5月26日, 學校口頭通知王豔, 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後, 不再續簽。 王豔認為, 自己是通過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來學校工作的, 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 還曾獲得上級表彰,

也沒有嚴重失職、曠工等行為, 學校單方面終止合同, 不再續聘, 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今年1月, 與學校協商未果的王豔, 拿著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 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但仲裁委駁回了她的仲裁請求。 於是她將學校起訴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學校與自己續簽聘用合同。 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豔的訴訟請求, 王豔又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

那麼學校的這種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法院又是什麼態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含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故勞動合同期滿屬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根據雙方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期滿, 同時約定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王豔與學校的聘用合同期滿後, 雙方未達成一致續簽合同, 屬合同期滿而終止的法定情形。 該情形不屬於學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並不違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

因此法院認為, 王豔要求與該中學續簽聘用合同依據不足, 不予支持。

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出, 即使進入了事業單位, 也不必然擁有了“鐵飯碗”。 如果不能與單位協商一致, 合同到期後單位是可以單方不予續簽的, 各位事業單位從業人員要有一定的的心理準備哦。 當然, 依據勞動法, 在勞動合同終止後,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 自己的權益還是要維護的。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