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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補償

案情介紹

李某於2015年8月18日入職某公司, 擔任研發部經理, 雙方于2015年9月8日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後, 公司通過銀行轉帳向公司支付8月、9月10月份工資。

從11月份開始, 未再發工資, 公司出具了李某的工資明細表, 並注明“以上三月工資未結清”。 李某於2016年1月30日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從公司處辭職。

爭議焦點

李某認為,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 公司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至今拖欠3 個月工資, 且公司購買社會保險, 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 支付經濟補償。

處理結果

公司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資, 支付李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公司未向李某支付3個月的工資, 公司拖欠工資事實成立, 李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為您支招

此案雖說簡單,

但是遭遇此情形的勞動者較多, 勞動者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氣壯維護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 或者不交社會保險, 勞動者可以此為由, 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要求支付拖欠工資, 支付經濟補償,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拒絕支付,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拒絕執行, 可以到法院申請支付令。

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 為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違反法律規定, 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拖欠工資的, 將會承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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