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在外借錢用於賭博,
另一方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近日,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這樣一件民間借貸糾紛做出判決,
認定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
系其個人債務,
另一方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14年6月10日, 劉某與王某簽訂借款協議, 約定劉某借給王某現金50萬元, 月息5分, 每月結息, 借期1年。 借款後至2015年2月13日王某共計還款12.5萬元, 之後, 王某再未付息還本。 2015年5月15日, 王某與丈夫李某離婚, 離婚後, 王某即外出未歸。 隨後, 劉某將王某、李某訴至法院以借款發生于王某、李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系夫妻共同債務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綜合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 法院認定涉案借款應為王某個人債務, 所欠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 其丈夫李某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