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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判決:夫妻一方借錢用於賭博 另一方不擔還款責任|婚姻法之家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在外借錢用於賭博, 另一方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近日,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這樣一件民間借貸糾紛做出判決, 認定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 系其個人債務, 另一方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14年6月10日, 劉某與王某簽訂借款協議, 約定劉某借給王某現金50萬元, 月息5分, 每月結息, 借期1年。 借款後至2015年2月13日王某共計還款12.5萬元, 之後, 王某再未付息還本。 2015年5月15日, 王某與丈夫李某離婚, 離婚後, 王某即外出未歸。 隨後, 劉某將王某、李某訴至法院以借款發生于王某、李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應由李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李某稱王某在外長期賭博, 所借款項其並不知情, 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王某長期在外賭博並私自頻繁借款及在此次借款後不久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事實。 同時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並未購置多餘房產從事商業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系夫妻共同債務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李某是否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問題法院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第一, 李某是否具有與王某共同舉債的合意。 本案的借款協議上並無李某簽名, 對於王某在外借款李某不知情的事實出借人劉某也予以認可。 第二, 是否有合理理由認定涉案借款用於賭博。 依據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來看, 王某長期在外賭博, 並為了籌集賭資及償還賭博所欠債務在外頻頻高息借款, 且在本案所涉借款發生後不久王某即因賭博曾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再結合王某、李某均系有穩定收入的國家工作人員, 且雙方並無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 完全有理由認定涉案借款王某是用於賭博, 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

綜合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 法院認定涉案借款應為王某個人債務, 所欠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 其丈夫李某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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