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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未養兒,兒就有理不養老人嗎?

晨報融媒體訊母親年邁, 失去勞動能力, 兒子卻因母親在他小時“拋棄”了他而拒絕贍養。 近日, 這起贍養糾紛事件在穆棱市下城子司法所的調解下,

得到圓滿解決。

原來, 上世紀70年代初, 下城子鎮南村的孫某與外村女青年李某經人介紹結婚, 同年秋, 孫小某出生。 由於孫某家境困難, 雙方在婚後的第二年春離婚, 李某改嫁他人, 從此再也沒有對孫小某盡過撫養教育的義務。 李某再婚後也沒有再生育子女, 去年春, 喪夫多年的李某遭遇車禍, 失去勞動能力的李某找到兒子孫小某, 要求其對她盡贍養扶助義務。 孫小某認為母親從來都沒有撫養教育過他, 沒有權利要求自己贍養扶助她。 遭到孫小某拒絕的李某無奈之下, 來到下城子司法所尋求法律援助。

在調解中, 司法所工作人員召集雙方當事人釋法析理, 首先對孫小某闡明, 子女不能拒絕贍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 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其次闡明,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 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因此贍養扶助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 雖然你母親未對你盡撫養教育義務, 存在著過錯, 但是, 這並不能成為你不盡自己贍養義務的理由。 最後又闡明, 如果你不履行贍養扶助母親的義務, 你的母親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你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如果你負有贍養扶助義務而拒絕贍養, 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 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最終, 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傾情調解下, 母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一起因母親未盡撫養教育義務子女拒絕贍養扶助的糾紛得到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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