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
劉某是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該公司主要生產汽車配件。 2016年3月至6月期間, 在未經環保部門許可、沒有環保配套設施的情況下,
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違反國家規定, 非法排放含量有重金屬污染物, 嚴重污染環境, 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認定劉某自首情節,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以案釋法
污染環境罪是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本案中, 劉某在利益的驅使下, 違反法律的規定, 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劉某對其污染環境的行為, 承擔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本起污染環境案件, 劉某為了一己私利, 心存僥倖心理, 無視國家相關規定, 非法排放污染物, 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最終難逃法律對其的懲罰。 愛護環境, 人人有責。 提醒不法商家不要知法犯法, 也不要心存僥倖, 更不要認為污染環境不是犯罪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不但破壞我們日常生活的環境, 更是危害人體健康, 造成的嚴重後果不可估量。 當我們遭受霧霾天的不時侵襲, 不得不讓我們驚醒, 不得不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 不但會造成巨大的環境治理費用, 使得環境遭受不可逆的創傷, 嚴重者會使排汙者身陷囹圄,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 污染環境罪是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丨營口市檢察院
供稿丨盧英傑 陳逸姍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來源丨營口市檢察院
供稿丨盧英傑 陳逸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