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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微析案」存款金額精確到角分,背後藏著大秘密

存款金額精確到角分, 背後藏著大秘密

2014年, 經大慶市檢察院指定管轄, 我院查辦了大慶市國土資源局讓胡路分局統征站站長兼監察隊隊長劉志勇涉嫌貪污、受賄一案。

此案系大慶市紀委交辦案件。 最初的調查顯示, 劉志勇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斂財27起, 涉嫌貪污、受賄金額共計人民幣298萬餘元。 犯罪嫌疑人劉志勇於2013年11月12日被抓獲歸案。 但在抓捕後, 自認為手法高明的他, 面對偵查人員的調查並不配合, 言東說西, 裝瘋賣傻, 百般抵賴。

但是, 孫悟空再有七十二般變化, 終究還有藏不住的尾巴。 辦案組兵分兩路:一路在辦案區, 釋法說理, 取筆錄;一路週邊徹查, 調取資料, 補證據。

通過前期摸排和後續的偵查, 偵查人員分析研判認為, 劉志勇斂財次數和金額遠高於初查的內容。 同時, 發現劉志勇及其妻子郭某名下同時擁有多家銀行的19張儲蓄卡, 且銀行卡均交易頻繁、存取金額較大。

為了從繁雜的交易資訊中尋找有價值的案件線索, 偵查人員採用思維導圖的方式, 將所有銀行交易資訊按照開卡時間、開戶行、開卡金額、銷戶時間、銷戶金額、大額交易時間等一一排列, 銀行卡資金流轉資訊一目了然。

通過分析銀行卡交易明細, 一個進、出項目的細節讓偵查人員頓生疑惑:劉志勇名下的銀行卡上最大的一筆取款金額高達百萬餘元, 但有好多筆存款金額精確到角、分。 依照一般人的存款習慣, 存款金額為整數, 只有當某一帳戶銷戶時, 儲戶才有可能將本金及利息取出或同時轉存到另一張銀行卡上, 也只有這時的存款金額才會精確到角、分。 但對比劉志勇及其妻子郭某名下的所有銷戶記錄與這些精確到角、分的存款筆數及金額並沒有一一對應關係。

為了破解這種反常現象的疑團, 偵查人員立即調取了這些可疑銀行交易資訊的原始憑證。 憑證顯示, 存款憑條上的簽字或是劉志勇, 或是其妻郭某的本人簽字。

而這些資金的來源又是什麼?如何確定這些資金的來源?

偵查人員順藤摸瓜, 拓寬思路, 並從模擬存取款的角度推演了現金存款的常見模式:一是拿著現金辦理存款業務, 二是先辦理取款業務, 隨即在同一櫃檯繼續辦理存款業務。

為此, 偵查人員並沒有止步于調取原始憑證的環節, 而是同時又追翻了該筆原始憑證前一筆甚至前幾筆的原始憑證, 以此查找該筆資金的來龍去脈。

而事實證明, 恰恰是這“多出來”追溯翻查的這一環節, 揭開了此案資金流轉的神秘面紗。

經過反復的比對分析, 偵查人員掌握了劉志勇及其妻子名下帳戶交易資金的“來”與“去”, 發現二人資金的最終都流向了劉志勇的愛人郭某名下的一張光大銀行的帳戶。 該帳戶大部分業務都是短期基金理財, 資金總額近400萬元人民幣。 經調查, 郭某系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 劉志勇夫妻二人的親屬也是退休或普通工人, 巨額資金來源異常。

在週邊偵查人員大量調查取證下, 加之政策攻心的作用, 劉志勇的心理防線終於坍塌, 如實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實。

自2007年至2013年, 劉志勇利用擔任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地站站長的工作便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操縱單位帳戶, 在收取土地年租金、征地補償費的過程中, 將占地企業繳納的款項以轉帳支票的形式支付給某個體企業, 再通過該個體企業將資金提現後占為己有。 他還通過借用他人身份證製作虛假的征地補償文件, 將上級機關依據此征地補償文件下發的征地補償費套取並佔有。 6年間, 他瘋狂作案, 從第一筆貪污幾萬元到後期單筆涉案金額達數十萬元人民幣, 貪污、受賄作案多達37起, 其作案之頻繁、數額之巨大令人乍舌。

該案件的查辦也創造了我院成立以來查辦貪污賄賂案件的幾個“最”:涉案金額最高, 高達480萬元;詢問證人最多, 近30餘人;綜合訊問筆錄最長, 長達6萬餘字;書證材料最多, 1800餘頁。2014年10月,法院以劉志勇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此外,在查辦劉志勇案件過程中,通過深挖餘罪,配合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成功破獲大慶市電業局馬景山挪用公款案,同時自行發現時任讓胡路分局會計張健、副局長吳華勝貪污公款的犯罪線索。

2014年3月20日,張健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4年7月17日,馬景山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4年7月30日,吳華勝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此,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5月15日,我院僅用半年時間,成功查處4起貪賄窩案。 【口述:李聖虎 大慶高新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

【原載《檢察日報》2017年7月25日第6版】

2017年第65期-總第360期

編輯 何其偉

1800餘頁。2014年10月,法院以劉志勇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此外,在查辦劉志勇案件過程中,通過深挖餘罪,配合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成功破獲大慶市電業局馬景山挪用公款案,同時自行發現時任讓胡路分局會計張健、副局長吳華勝貪污公款的犯罪線索。

2014年3月20日,張健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4年7月17日,馬景山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4年7月30日,吳華勝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此,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5月15日,我院僅用半年時間,成功查處4起貪賄窩案。 【口述:李聖虎 大慶高新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

【原載《檢察日報》2017年7月25日第6版】

2017年第65期-總第360期

編輯 何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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