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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公訴」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 聯合規範刑事案件庭前會議制度

近日, 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制定了《關於刑事案件庭前會議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召開庭前會議有利於使庭審圍繞焦點問題開展, 法庭集中審理案件, 提高庭審效率,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 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日前, 該《辦法》已由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向全市基層院進行傳達, 並得到司法部門及律師行業的充分認可。

庭前會議是開庭以前, 人民法院對與審判有關的程式性問題, 可以向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瞭解情況, 聽取意見,

但不得作出實體裁決。

《辦法》明確了案件範圍、會議內容、參加人員、組織人員、召開形式、會議流程、結果應用等內容, 在庭前會議中, 人民法院可以就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是否提供新的證據、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 聽取意見。 《辦法》進一步規範刑事案件庭前會議制度, 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以推動庭前會議階段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完善。

規範庭前會議對於保證庭審順利進行、提高訴訟效率具有積極作用, 通過召集控辯雙方對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可以讓法官理清爭議的焦點, 使其在開庭審理時更有針對性地對雙方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審查,

節約庭審時間;庭前會議階段對於可以直接排除的非法證據阻斷其進入庭審, 減少了控辯雙方不必要的爭論, 即使是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可以裁量排除的證據, 其爭議點也能在庭前明確, 無疑會大大提升庭審的集中性和節奏感;通過庭前會議程式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 尊重其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的合理訴求, 增強了雙方對案件裁判的認同度, 有利於減少上訴、抗訴, 節約了司法資源。

(佳木斯市檢察院公訴一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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