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解讀】投保車輛發生意外事故, 要想判定受害人是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 應當以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所處的物理位置來確定,
案例一:孫某經營著一家汽運公司。 2009年, 其雇傭的司機在駕駛車輛途中發生故障, 司機下車檢修, 在使用千斤頂支撐車體時, 車輛發生溜滑軋傷司機。 孫某向所購買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保險公司以司機不屬於第三者為由拒絕。
案例二:劉某購買了一輛貨車, 2011年, 曹某在駕駛該貨車經過河南鶴壁時, 下車檢查車輛, 不料發生溜車, 曹某被輾軋當場死亡。 事前, 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各兩份, 其中交強險限額24.4萬元, 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5萬元。
這兩個案例中, 都是司機在下車檢修過程中發生事故,
車內人員和車外人員的界定, 截至目前法律層面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理論上對此有三種理解:依附說, 承運關係說、條款解釋說。 這三種說法都認為事故發生時, 在保險車輛上受損的人員為車上人員, 而對於本來在車上, 後來卻在車外的人員卻認識不一。 目前, 《機動車交強險條例》的認定標準將司機完全排除在外, 但更高一級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則認為應當按物理位置進行判定。
根據兩起事故的判決結果看, 法院均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司機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