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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機裡撿“便宜” 犯了詐騙罪or盜竊罪?

信用卡

不小心, 落到提款機裡

之後……

賭一把?

應該不會被發現吧?發現了, 大不了還回去, 誰讓他把卡落下了!

信用卡被落在提款機裡後

從2017年4月8日案發, 到5月17日判決書下達, 40天時間裡, 陳欣(化名)的命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面對他的將是4個月的拘役刑期, 和檔案裡無法抹去的“黑色”一筆, 而這一切, 僅僅是因為當初一個錯誤的選擇……

應該不會被發現吧?但是提款機這裡好像都有監控錄影!如果被發現大不了還給失主就是了, 誰讓他把卡落到取款機了, 這算撿, 不算偷吧!

4月的傍晚, 天色已濛濛灰, 分不清白天還是黑夜, 就好像陳欣此時的心情一樣, 分不清黑白, 在經過一陣激烈的內心鬥爭後, 最終, 他選擇從提款機裡取出5000元現金, 然後揚長而去。

而他這樣一個錯誤的決定, 到底意味著什麼, 又有什麼樣的後果, 已被欲望的洪流沖到九霄雲外。

犯了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

在發現信用卡遺忘在提款機裡後, 被害人孫某很快與銀行取得了聯繫, 在查明資金明細後, 更是第一時間報了案, 於是, 一場搜捕與犯罪定性的探討也隨即展開。

通過調取監控錄影等相關資訊, 陳欣很快暴露, 並被拘捕, 然而其罪刑如何定性卻引發了檢察官的思考。

該案承辦人敦化市檢察院檢察官楊甯說, 取走別人遺忘在提款機信用卡裡的錢, 類似的案例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 然而在罪行定性上卻不是很明晰。

針對本案被告人陳欣利用他人遺忘在提款機內的信用卡取款行為如何定性, 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被告人陳欣的行為可以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 被告人陳欣的行為可以定性為盜竊罪。 而上述類似案件在全國各地的判決中, 兩種判定都出現過。

普法

犯盜竊罪被判拘役4個月

楊寧說, 他認為第二種意見, 將被告人陳欣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罪更適合。

第一, 從利用他人遺忘在自動櫃員機內的信用卡取款行為侵犯的客體來講, 《刑法》第三章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金融詐騙罪, 其侵犯的是複雜客體, 既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 又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但更主要的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 阻礙經濟發展。 而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盜竊罪規定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本案中被侵害的客體是公民對個人財物的所有權, 國家的金融秩序並沒有遭受侵害, 在卡主沒有盡到自身注意義務的情況下, 銀行不會對卡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就行為侵害的客體而言, 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二、利用他人遺忘在自動櫃員機內的信用卡取款行為方式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盜竊罪的客觀要件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即採取主觀上自認為不被財物佔有人發現的方法, 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 卡主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櫃員機內, 一經發現信用卡丟失即可想起, 因此並未喪失對信用卡及卡內金額的佔有, 被告人陳欣在未經卡主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取款行為屬於秘密竊取。因此,其行為應定性為盜竊。

最終,2017年5月12日,敦化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欣犯盜竊罪,向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請公訴,敦化市人民法院於5月17日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欣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檢察官說法

敦化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楊甯

陳欣的教訓具有較大的警示意義。日常生活中遇到他人取完錢後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櫃員機內的情形屢見不鮮。遇有此種情況應儘快通過公安機關聯繫卡主,不要被眼前的小“便宜”衝昏頭腦,否則終將難逃法律的懲罰。

策劃丨吱聲君

作者丨趙爽 楊寧

往期精彩回顧

編輯:趙爽

被告人陳欣在未經卡主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取款行為屬於秘密竊取。因此,其行為應定性為盜竊。

最終,2017年5月12日,敦化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欣犯盜竊罪,向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請公訴,敦化市人民法院於5月17日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欣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檢察官說法

敦化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楊甯

陳欣的教訓具有較大的警示意義。日常生活中遇到他人取完錢後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櫃員機內的情形屢見不鮮。遇有此種情況應儘快通過公安機關聯繫卡主,不要被眼前的小“便宜”衝昏頭腦,否則終將難逃法律的懲罰。

策劃丨吱聲君

作者丨趙爽 楊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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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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