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拒絕加班,老闆可以辭退我?

我們經常感歎:當我們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 我們他們砧板上的“肉”, 任他們宰割, 話說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不然, 我們作為一個個體, 我們的力量無法和單位抗衡, 這個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們作為一個整體, 我們是有很多權利和救濟權利的手段。 遇到問題我們不能怕, 不能委屈求全, 如果這樣, 我們的權利會一次又一次被人踐踏, 只有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 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 才能夠把法律賦予我們的權俐落到實處。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我們作為弱者, 也作為社會的建設者, 國家通過法律賦予我們很多權利,

同時也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障措施, 譬如工會, 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仲裁以及勞動訴訟的訴訟費用的減免等等。 我想, 只有當我們勇於並且善於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夠讓企業主認真的對待我們的權利, “小心翼翼”的去對待他的員工。

關於加班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 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由此可見,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老闆的任意加班要求。 老闆也不能拒絕加班而以此為由來辭退我。

那既然講到加班, 筆者順便解讀一下加班工資的相關規定: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

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 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 在無法安排補休時, 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 職工應當服從。 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 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 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 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 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 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Ps:法定節假日是無法通過補休來獲得調整的, 是必須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勞動者的權利被侵權了該怎麼辦?

作為勞動者,

當我的權利被侵犯了, 首先我們要注意保留證據, 比如工資單, 考情報, 以及錄音錄影等。 其次是要保持理智, 用合法的手段記性維權, 不要採用以暴制暴的方法去維權, 因為這樣可能適得其反, 不但導致自己合法權利維護不了, 還可能使自己觸犯法律而遭受處罰。 我們一般可以與企業主協商, 上上之策;其次通過向工會或者勞動行政部門申訴;最後是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 當然, 這一切都建立在一個前提上, 我們的保留相關的證據, 沒有證據是很難讓相關部門支持我們的主張。

作者:和平時代

======================================

溫馨提示:

即可諮詢律師, 收聽律師觀點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