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感歎:當我們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 我們他們砧板上的“肉”, 任他們宰割, 話說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不然, 我們作為一個個體, 我們的力量無法和單位抗衡, 這個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們作為一個整體, 我們是有很多權利和救濟權利的手段。 遇到問題我們不能怕, 不能委屈求全, 如果這樣, 我們的權利會一次又一次被人踐踏, 只有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 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 才能夠把法律賦予我們的權俐落到實處。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我們作為弱者, 也作為社會的建設者, 國家通過法律賦予我們很多權利,
關於加班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 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由此可見,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老闆的任意加班要求。 老闆也不能拒絕加班而以此為由來辭退我。
那既然講到加班, 筆者順便解讀一下加班工資的相關規定: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
《勞動法》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 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 在無法安排補休時, 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 職工應當服從。 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 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 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 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 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 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Ps:法定節假日是無法通過補休來獲得調整的, 是必須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勞動者的權利被侵權了該怎麼辦?
作為勞動者,
作者:和平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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