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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法院汪洋法庭:借助邀請調解 探望權糾紛得化解

四川新聞網眉山7月27日訊(黃越)近日, 仁壽法院汪洋法庭借助邀請調解, 成功化解了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 維護了當事人探望子女的合法權益, 實現了家事審判司法功能與社會功能的有機結合。

2012年12月18日, 原告張某與被告唐某甲在仁壽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雙方協議婚生女唐某乙隨被告生活, 但協議並未約定原告探望女兒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 現雙方主要就探望方式產生了激烈矛盾, 原告想以逗留式方式進行探望, 被告則堅持原告以看望式方式進行探望。 因此, 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原告探望權,

遂訴來本院, 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考慮到此案雖是父母權利的主張, 但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 從有利於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考慮, 承辦法官決定通過調解的方式來化解雙方的矛盾。 瞭解到唐某乙一直隨被告和爺爺、奶奶生活,唐某乙的奶奶也很支持原告來探望女兒, 承辦法官便邀請唐某乙的奶奶一同參與調解。

調解過程中, 被告一直堅持要原告以看望式的方式探望女兒。 承辦法官聯合唐某乙奶奶與被告進行了單獨溝通, 向其告知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權利人行使探望權, 實際上是在履行繼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責任,

對子女形成健康的人生觀施加影響, 是更換一種方式教育子女。 溝通後, 被告表示理解並同意原告接走女兒共同生活, 但就探望時間上雙方又發生分歧。 原告認為探視時間較短, 承辦法官聯合唐某乙奶奶又與原告單獨進行了溝通, 勸告她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考慮, 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為出發點, 應選擇更有利於緩解子女抵觸心理的探望方式, 探望時間應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父母之間的劍拔弩張, 最後受傷害最大的還是孩子, 同時, 唐某乙的奶奶也表示會支持和配合原告行使探望女兒的權利。

最後, 在承辦法官的不斷努力下, 原告同意退讓一步, 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自2018年起, 原告可以每年寒假、暑假期間和女兒共同生活,

自2017年9月起, 每月第一周星期六上午十點至下午五點, 原告行使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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