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七裡河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 法院因該案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二十年, 依法裁定駁回原告陳甲的起訴。
1979年7月, 陳甲與張某登記結婚, 婚後生育長女陳乙, 次女陳丙。 1992年, 張某去世。 2013年10月, 房地產管理所對張某名下位於蘭州市七裡河區的一套住宅進行拆遷安置, 該住宅可以置換兩套安置房。
陳丙沒有和父親陳甲商量, 和陳乙簽訂了協定, 對兩套安置房進行了處置, 雙方約定一套安置房歸陳乙所有, 另一套歸陳丙所有。 陳甲發現後, 以陳丙剝奪了其繼承權為由, 將陳丙訴至法院, 要求依法分割張某名下原房屋拆遷安置後的兩套安置房。
七裡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 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訴訟。 陳甲於2017年5月提起法定繼承, 要求對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應從張某死亡時開始, 張某於1992年死亡, 至今已二十五年, 超過了二十年, 根據繼承法規定, 原告陳甲不得就本案遺產繼承問題提起訴訟。 s
法官提示:繼承開始後, 對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那部分房產, 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的, 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應視為各繼承人均已接受繼承。 訴爭的財產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