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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網貸整改:穿透式監管治理行業亂象

作者:譚鴻

近日, 北京監管部門下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下稱“《整改要求》”), 其中一大亮點是採取穿透式監管思路, 認定P2P平臺經營中的眾多違規情形, 如:

1、“通過股東、高管、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公司員工等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系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2、“通過股東、高管等發放貸款”系違法發放貸款;

3、“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系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金、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此前很多平臺採用的“投資人代表”、“專業放貸人”模式以及平臺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的做法擾亂了行業監管秩序,

觸犯了《整改要求》中提及的多項違規禁令。 以下對此三類行業亂象的違規點進行分析。

亂象一:“投資人代表” 模式

——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投資人代表模式通常是由借款人、平臺與平臺指定的“投資人代表”簽訂三方借款協定, 約定由投資人代表向借款人出借資金。 而投資人代表實際上是接受平臺上的出借人的委託向借款人出借資金。 出借人在平臺上“投標”後, 平臺委託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將出借人的資金劃入投資人代表的帳戶。

本模式存在以下違規點:

違規點1:投資人代表通常是與平臺公司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 如公司的高管、公司員工,

平臺通過與其具有關聯關係的投資人代表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屬於“通過股東、高管、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公司員工等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整改要求》第37條), 系違規。

違規點2:平臺委託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將出借人的資金劃入投資人代表的帳戶, 屬於“平臺挪用出借人資金”(《整改要求》第38條)的違規行為。

以上兩點系違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第十條之(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違規點3:平臺委託投資人代表接受出借人的資金, 出現了“平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平臺委託人等個體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存在帳戶或資金流混同、交叉等情況”(《整改要求》第99條)的情形,

屬於違規。 違反《辦法》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 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

除此之外, 平臺自身資金、與平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公司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存在帳戶或資金流混同、交叉等情況(《整改要求》第98條)也屬於違規。 各平臺應當嚴格按照《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等規定落實資金存管。

亂象二:“專業放貸人” 模式

——違法發放貸款

該模式由平臺指定的協力廠商作為“專業放貸人”先以自有資金向借款人放貸, 然後將其所擁有的債權或債權收益權在平臺上轉讓給眾多的出借人。

本模式存在以下違規點:

違規點1:實踐中, 有的平臺將高管人員作為專業放貸人向借款人放貸, 然後將其獲得的債權或債權收益權轉讓給出借人, 出借人直接將資金打入該高管人員的個人帳戶, 屬於“通過股東、高管等發放貸款”(《整改要求》第52條), 違反《辦法》第十條之(五)“發放貸款”。

違規點2:有的平臺將專業放貸人所擁有的不同債權或債權收益權打包在平臺上轉讓給眾多的出借人, 涉及到“將散標或債權轉讓標的打包發售”(《整改要求》第69條), 違反《辦法》第十條之(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違規點3:如果專業放貸人獲得債權後, 將債權或債權收益權通過期限拆分的方式在平臺上轉讓給投資人,

則違反《辦法》第十條之(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的規定。

亂象三:平臺的資產端對接金交所產品

——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違規

P2P平臺受“限額”約束, 無法消化大標資產, 轉而對接金交所的產品。 出現了一些平臺將金交所的產品打包拆分成小額標的在平臺上轉讓給出借人, 多期拆分突破200人的限制, 拆分收益權, 以及違規發行私募債等現象。 今年初證監會就陸續開展了對金交所的的整治行動。 《整改要求》認定平臺“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整改要求》第70條)系違規, 違反《辦法》第十條之(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 故P2P平臺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的道路已被禁止。

除此之外,《整改要求》就實踐中網貸業務的常見做法列明瞭眾多違規情形,以下提示重點違規行為,平臺及平臺的合作機構應當予以重視。

1、設立風險保證金、準備金、備付金等提供擔保,或者以此進行宣傳。

2、與平臺公司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合作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3、平臺與有關聯關係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合作,但沒有如實充分披露資訊。

由於《辦法》規定:“平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因此很多平臺通過與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如提供履約保證險)提供擔保。但如果平臺公司與合作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則屬於違規。平臺公司與合作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具有關聯關係的,應當如實披露,否則不予如實披露的也屬於違規。

4、設立債權回購條款。

5、委託協力廠商(擔保公司、合作公司等)線下推介專案,獲取資金。

6、通過電視和廣播宣傳。

7、通過先有資金再找資產端形式發放貸款。

8、平臺從事商品銷售和金融業務捆綁銷售。

也就是說平臺要“專業經營”,不等從事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無關的業務。

9、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產品;對接典當行;對接保理公司;對接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對接擔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總結:此次北京《整改要求》充分體現了穿透式監管的思路,平臺借與其具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來開展相關業務規避監管,並未改變平臺本身違規的實質。繞道規避監管的路子行不通,平臺應打消鑽法律空子的念頭,堅持在合規運營的基礎上進行金融創新。(譚鴻 |護金符律師團隊)

故P2P平臺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的道路已被禁止。

除此之外,《整改要求》就實踐中網貸業務的常見做法列明瞭眾多違規情形,以下提示重點違規行為,平臺及平臺的合作機構應當予以重視。

1、設立風險保證金、準備金、備付金等提供擔保,或者以此進行宣傳。

2、與平臺公司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合作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3、平臺與有關聯關係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合作,但沒有如實充分披露資訊。

由於《辦法》規定:“平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因此很多平臺通過與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如提供履約保證險)提供擔保。但如果平臺公司與合作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則屬於違規。平臺公司與合作的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具有關聯關係的,應當如實披露,否則不予如實披露的也屬於違規。

4、設立債權回購條款。

5、委託協力廠商(擔保公司、合作公司等)線下推介專案,獲取資金。

6、通過電視和廣播宣傳。

7、通過先有資金再找資產端形式發放貸款。

8、平臺從事商品銷售和金融業務捆綁銷售。

也就是說平臺要“專業經營”,不等從事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無關的業務。

9、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產品;對接典當行;對接保理公司;對接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對接擔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總結:此次北京《整改要求》充分體現了穿透式監管的思路,平臺借與其具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來開展相關業務規避監管,並未改變平臺本身違規的實質。繞道規避監管的路子行不通,平臺應打消鑽法律空子的念頭,堅持在合規運營的基礎上進行金融創新。(譚鴻 |護金符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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