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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都未必知道的20個民事訴訟細節

1.立案時以原告訴狀中確定的房屋、車輛價值收取訴訟費。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車輛等或者智慧財產權, 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 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額。 [《民訴法解釋》第198條]

2.勝訴方已經預交的訴訟費可以讓法院退還, 不用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 勝訴方預交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 法院應當退還。 [《民訴法解釋》第207條]

3.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 甚至電話, 法院也能立案。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 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 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209條]

4.代理人可以沒有授權委託書。

簡易程式中當事人可以當場口頭委託代理人, 由法院記入筆錄即可, 不必再提供授權委託書。 [《民訴法解釋》第89條]

5. 不是誰都能當訴訟代理人。

律師、近親屬、單位工作人員和特定單位推薦的人才能成為訴訟代理人。 [《民訴法》第58條]

6.即便有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 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時, 仍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法庭, 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 [《民訴法解釋》第110條]

7.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不能光有單位公章。

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 如果作為證據, 除了應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外, 還應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注意這裡要求是負責人、證明製作人這兩類人都要簽名或蓋章。

[《民訴法解釋》第115條]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種通知、檔可以只送達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民訴法解釋》第132條]

9.當事人留給法院的聯繫方式, 整個訴訟程式都有效。

當事人在上訴、再審、執行時沒有書面變更送達位址(聯繫方式)的, 其在一審程式中確認的送達位址可以作為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式的送達位址。 [《民訴法解釋》第137條]

10.簡易程式不得採用公告送達。

法院電話、快遞、上門都聯繫不到被告時, 就會採用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前必須先轉為普通程式。 [《民訴法解釋》第140條]

11.法院收取證據應出具收據。

當事人把證據交給法官時, 特別是借條、欠條、銀行單據、合同等證據原件時,

請務必要收據。 [《民訴法》第66條]

12.簡易程式審理的、以調解或者撤訴方式結案的, 訴訟費減半。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 或者以當事人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5-16條]

13.二審按照不服一審判決的數額交納訴訟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 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而不是按照一審案件受理費的數額(簡易程式是2倍)繳納二審訴訟費。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17條]

14.逾期提交證據, 應賠償對方由此產生的費用。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 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訴法解釋》第102條]

15.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否則就會喪失證人資格。 [《民訴證據規定》第58條]

16.超過審限的四種情況。

審限是指法院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 但是公告、鑒定、當事人和解、管轄權異議(爭議)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民訴法解釋》第243條]

17.上訴期各算各的。

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 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院文書之日起計算。 [《民訴法解釋》第244條]

18.當事人可以約定讓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約定由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民訴法》第157條]

19.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得反悔。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 在第二審程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民訴法解釋》第342條]

20.法院調解過程不公開。

法院主持調解時, 您可以讓旁聽人員退場。 [《民訴法解釋第146條》]

作者:王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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