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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執行夫妻一方名下財產用於償還另一方婚前債務?

【基本案情】

2010年, 李某向王某借款10萬元, 約定了利息及還款時間, 到期李某未能履行。 王某將李某告上法庭, 請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

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請求。 判決生效後, 李某未自動履行, 王某申請強制執行。 經過查詢, 李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5年李某與張某結婚, 2016年4月, 法院查明張某有銀行存款, 並且是在婚後辦理的存款手續。 請問法院能否執行張某的存款來償還李某的婚前債務?

【律師說法】

法院可以執行張某名下的存款來償還李某的婚前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本案中, 因張某名下銀行存款是在與李某結婚後所存,

在張某未提供該存款系個人財產的證據前, 可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 被執行人李某對該存款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以在其依法所有的份額內, 償還其婚前個人債務, 法院可以對此存款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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