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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無效約定

無效約定之一: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 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 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因此, 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無效約定之二: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 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之三: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實為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涉及不動產大贈與, 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准。 因此, 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之四: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 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 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 女的繼承權, 既違反法律規定,

也無實際意義。

無效約定之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 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在子女18周歲以後, 若子女無限制民 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 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後, 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 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此外, 根據法律規定, 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 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 生活困難, 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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