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喚醒“沉睡”科技成果

圖:由天津大學、南開大學和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聯合研製的國內首台微創外科手術機器人“妙手A”(McroHand A)系統, 打破了國外同類產品的技術壟斷, 應用於微創手術, 將拓展微創手術醫生的操作能力, 改善醫生工作模式, 提高手術品質。 圖為鑒定會上, 來自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的醫務人員利用“妙手A”系統進行了動物膽囊切除手術, 並取得圓滿成功。

天津工業大學電子與資訊工程學院生物醫學工程系的師生研發基於物聯網的“嬰兒智慧監護系統”通過感應裝置, 實施傳遞嬰兒生活狀態。

再好的科技成果研發出來如果束之高閣, 不轉化為市場需要的產品、商品和技術服務, 就等於紙上談兵, 浪費了時間, 也浪費了財力。 當前科技成果轉化不暢、自主創新能力不足, 已成為制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重要瓶頸, 一些科技成果躺在實驗室裡“沉睡”, 成果變成了“陳果”。

為了促進和規範科技成果轉化, 加速科學技術進步, 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日前,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 針對新規出臺, 本市目前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讓科研成果走出實驗室、避免科研成果淪為“陳果”?新規在修訂的過程中,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次委託高校進行“立法中評估”, 對條例草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專家學者是如何評價的?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在深入調研和徵詢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 市科委就本市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 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新《條例》一一作出回應。

1問題

高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積極性不高、責任權利不明晰

國家和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現有配套制度和政策中, 針對高校和研究開發機構成果轉化與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收益分配、權益歸屬、成果定價、領導幹部盡職免責、稅收優惠等方面的相關具體辦法和細則不是很明確, 導致高校和研究開發機構在實際推動成果轉化中, 仍存在許多疑惑和難以落實的問題, 影響其積極性。

對策

-研發機構成果轉化收入可全部留本單位

為了調動科研單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新《條例》明確了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由本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對科研單位領導實行“盡職免責”

新《條例》規定,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 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後市場價格發生變化的, 或者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發生虧損的, 其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且勤勉盡責, 未牟取私利的, 對單位負責人不作負面評價, 免除相關決策責任。

點評

新《條例》“立法中評估”課題組組長、天津工業大學肖強教授說,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涉及多方主體, 權利義務關係相對複雜, 新《條例》以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參與主體即政府、研發機構和高等院校、企業來劃分章節,

權利責任一目了然。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有利於激發科研機構創新創造活力。 由於科技成果的價值較難估量, 而且會隨著時間推移、環境變化而不同。 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 對單位領導實行“盡職免責”, 有助於減少領導的顧慮和壓力, 增強轉化的積極性。

2問題

科技人員不積極, 對其權益保障和激勵不足

科技人員既是科技成果開發者, 也是加快轉化的促進者, 雖然一些政策明確了保障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中的權益, 但實際操作依然面臨制度難點。 例如, 高校和研究開發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評價和管理制度不完善, “重論文、輕成果”“重立項申請、輕成果轉化”等現象依然存在, 一定程度影響了科技人員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對策

-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兼職、掛職從事成果轉化

新《條例》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採取離崗、兼職、到企業掛職或者在崗創業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離崗創業的,應當與單位簽訂離崗協定,對離崗創業事項、離崗期限、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收益分配、成果歸屬等進行約定。兼職或者在崗創業期間,應當完成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就兼職期限、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收益分配、後續成果歸屬等與單位進行約定。不得損害或者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成果轉化獎勵有標準

新《條例》對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或者未與個人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的,分三種情況明確了獎勵和報酬的標準。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費、科技成果維護費、交易過程中的評估費、鑒定費等直接費用後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以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在此基礎上,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也可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實際情況,自主提高獎勵和報酬比例。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但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單位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的份額,應當不低於該項目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點評

肖強說,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積極性不高很大程度上受限於現有的人事制度,可以離崗、兼職、掛職從事成果轉化活動,進一步為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解放手腳。按照不低於項目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獎勵作出主要貢獻的人,是將收益在物質條件價值轉化和勞動價值創造二者之間進行的公平分配與回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規定,滿足了現實中協調好促進相關人員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熱情與激勵其他工作人員完成崗位工作動力關係的需求,是新《條例》典型的具有突破性的制度設計。

3問題

獲取科技成果資訊較困難科技型企業有專案難融資

目前,從國家到地方科技部門雖然建立了財政支持科技專案的科技成果資訊庫或查詢平臺,但還沒有做到多部門多方面成果資訊交匯,存在科技成果資訊“碎片化”問題,影響供需對接。科技型企業大多源自科技人員帶成果創業,普遍屬於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多,本市雖然加大科技信用貸款、專利質押貸款等力度,但依然存在成果轉化融資難問題。

對策

-建立科技成果資訊系統通暢對接管道

新《條例》提出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訊系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資訊庫,向社會公佈科技專案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相關資訊,提供科技成果資訊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但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完善專利資訊服務平臺,開展專利資訊資料檢索、加工和分析,推動專利運用。市財政部門應當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執行資訊系統,規範對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統計工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資訊提供説明和支援。

-從政策到推進產學研結合再到解決融資難都有支援

為了使企業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結合本市關於設立科技金融對接服務平臺和科技型企業政策性擔保資金、重點新產品認定、企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等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新《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提出具有本市特色的措施:一是給予政策支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資助、獎勵、補貼等政策支持:承接轉化重大創新專案;承接轉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點新產品;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轉化科技成果;自建或者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發中心、研究院等創新機構;自建或者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等科技成果轉化平臺。

二是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研和市場結合。本市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構建產學研聯合體,形成優勢互補、利益共用、風險分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市場化協同創新機制,通過企業創新聯盟、博士後工作站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三是給予金融、保險支持。本市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業務,推進面向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和信貸投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援。市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給予政策支援。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建設科技金融對接平臺,為科技企業融資提供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涉及技術轉移、自主研發、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關鍵設備研發、研發中斷、產品品質保證、新產品試用等專屬保險產品,推進面向科技企業的保投聯動,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支援。通過設立政策性擔保資金等方式,支援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貸款擔保。支援科技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促進科技企業改制上市、掛牌交易,鼓勵符合條件的上市科技企業通過增發股份、定向收購等方式擴大資本規模,支援科技企業利用債務融資工具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融資。

點評

肖強說,科技成果供求雙方資訊交流不夠通暢是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整合資源,搭建資訊平臺,為供需雙方架起一座橋樑,有利於更多的科研成果落地生根。推動產學研合作是促進企業成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重要管道。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高風險、高投入的活動,資金約束是影響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大障礙,而良好的資本市場和金融環境,是實現科學技術蓬勃發展、大幅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基礎和保障。通過制定實施財政、金融、擔保等方面的政策,促進政府財政、社會商業性、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保險機構等合力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彌補了市場機制引導企業成果轉化在資金、風險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實現了科技成果轉化市場的有序良性發展。

4問題

科技仲介服務機構發展滿足不了龐大的技術交易市場

本市建立了技術市場、技術轉移機構、產權交易平臺等,但其對企業需求和大學、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資訊,掌握得不充分、不完整,在科技成果交易和轉移上發揮的作用明顯不足。現有的科技仲介服務機構,部分屬於事業單位或國有獨資企業,其運行機制不夠靈活,市場理念不足,激勵機制不到位。仲介服務機構中,綜合性機構多,專業性機構少,存在功能重複、業務交叉、服務專案單一、資源調配能力差和“小、散、亂”等問題,急需一支專業化、多功能型的技術經紀人隊伍,以滿足龐大的技術交易市場的需求。

對策

-支援創辦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

新《條例》明確,鼓勵設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培育和發展技術交易市場,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下列服務:科技成果資訊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科技創業孵化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服務。支援創辦以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內容、專業服務水準高、創新資源配置優、產業輻射帶動作用強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

-提供服務要簽訂合同保守技術秘密

從事技術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訂立技術合同,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禁止下列行為: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技術權益;竊取、洩露他人技術秘密;假冒專利技術;做虛假廣告、宣傳;串通招標、投標;以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點評

肖強說,技術交易活動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形式之一。通過技術交易,實現了以市場為導向、需求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了社會生產力水準,同時也保障了科技成果研發與轉化人員能夠獲得實在的收益,激勵和促進了科研人員持續不斷的創新成果並向生產力轉化,對於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轉化良性迴圈機制大有裨益。新《條例》從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維護技術交易市場秩序兩個角度規範技術交易活動,具有顯著的必要性,對於促進技術交易市場繁榮發展,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戰略大局,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修訂背景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澤慶介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成果作為科學技術的一種表現形式,能否迅速有效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已成為各地區能否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優勢的關鍵和標誌。國家提出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更是有迫切的需求。

王澤慶說,天津市地處環渤海經濟圈,各種機構、企業和科技人才眾多,科技發展較快,經過多年的積累,已經擁有了豐富的具有產業化及市場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資源。但是,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的實施,天津市原有的地域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制度和機制已不能滿足區域協同發展的需要,對相關地方立法提出了明確具體的需求。新《條例》回應了各方對科技成果轉化制度的呼喚,以破除制約轉化的體制機制障礙為著力點,將有效政策制度化,通過創新體制機制激發各方面轉化活力,把創新落到實處,讓創新源泉充分湧流。新規共七章四十九條,圍繞不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設立章節,分為總則、政府支持和保障、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企業主體、技術交易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

記者手記

發展靠創新,創新關鍵靠人才。在“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時代,科技人員完全可以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成為“雙創”的主力軍,為何有人寧可抱著“鐵飯碗”,也不去搶“金飯碗”?主要原因還是缺乏吸引力,勞動價值和成果收益得不到有效體現。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必須要提高創新主體“收益率”。

無論是從放開人事制度,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兼職、掛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還是明確獎勵標準,按照不低於項目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獎勵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再到對科研單位領導實行“盡職免責”,新《條例》在一步步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堵點”,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也意味著將有一批科研成果有了“用武之地”。

喚醒“沉睡”的科技成果,讓科技成果走出實驗室,帶給一座城市是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帶給百姓是生活品質的提升。

一定程度影響了科技人員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對策

-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兼職、掛職從事成果轉化

新《條例》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採取離崗、兼職、到企業掛職或者在崗創業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離崗創業的,應當與單位簽訂離崗協定,對離崗創業事項、離崗期限、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收益分配、成果歸屬等進行約定。兼職或者在崗創業期間,應當完成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就兼職期限、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收益分配、後續成果歸屬等與單位進行約定。不得損害或者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成果轉化獎勵有標準

新《條例》對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或者未與個人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的,分三種情況明確了獎勵和報酬的標準。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費、科技成果維護費、交易過程中的評估費、鑒定費等直接費用後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以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在此基礎上,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也可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實際情況,自主提高獎勵和報酬比例。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但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單位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的份額,應當不低於該項目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點評

肖強說,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積極性不高很大程度上受限於現有的人事制度,可以離崗、兼職、掛職從事成果轉化活動,進一步為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解放手腳。按照不低於項目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獎勵作出主要貢獻的人,是將收益在物質條件價值轉化和勞動價值創造二者之間進行的公平分配與回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規定,滿足了現實中協調好促進相關人員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熱情與激勵其他工作人員完成崗位工作動力關係的需求,是新《條例》典型的具有突破性的制度設計。

3問題

獲取科技成果資訊較困難科技型企業有專案難融資

目前,從國家到地方科技部門雖然建立了財政支持科技專案的科技成果資訊庫或查詢平臺,但還沒有做到多部門多方面成果資訊交匯,存在科技成果資訊“碎片化”問題,影響供需對接。科技型企業大多源自科技人員帶成果創業,普遍屬於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多,本市雖然加大科技信用貸款、專利質押貸款等力度,但依然存在成果轉化融資難問題。

對策

-建立科技成果資訊系統通暢對接管道

新《條例》提出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訊系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資訊庫,向社會公佈科技專案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相關資訊,提供科技成果資訊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但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完善專利資訊服務平臺,開展專利資訊資料檢索、加工和分析,推動專利運用。市財政部門應當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執行資訊系統,規範對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統計工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資訊提供説明和支援。

-從政策到推進產學研結合再到解決融資難都有支援

為了使企業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結合本市關於設立科技金融對接服務平臺和科技型企業政策性擔保資金、重點新產品認定、企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等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新《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提出具有本市特色的措施:一是給予政策支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資助、獎勵、補貼等政策支持:承接轉化重大創新專案;承接轉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點新產品;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轉化科技成果;自建或者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發中心、研究院等創新機構;自建或者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等科技成果轉化平臺。

二是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研和市場結合。本市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構建產學研聯合體,形成優勢互補、利益共用、風險分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市場化協同創新機制,通過企業創新聯盟、博士後工作站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三是給予金融、保險支持。本市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業務,推進面向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和信貸投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援。市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給予政策支援。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建設科技金融對接平臺,為科技企業融資提供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涉及技術轉移、自主研發、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關鍵設備研發、研發中斷、產品品質保證、新產品試用等專屬保險產品,推進面向科技企業的保投聯動,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支援。通過設立政策性擔保資金等方式,支援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貸款擔保。支援科技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促進科技企業改制上市、掛牌交易,鼓勵符合條件的上市科技企業通過增發股份、定向收購等方式擴大資本規模,支援科技企業利用債務融資工具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融資。

點評

肖強說,科技成果供求雙方資訊交流不夠通暢是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整合資源,搭建資訊平臺,為供需雙方架起一座橋樑,有利於更多的科研成果落地生根。推動產學研合作是促進企業成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重要管道。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高風險、高投入的活動,資金約束是影響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大障礙,而良好的資本市場和金融環境,是實現科學技術蓬勃發展、大幅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基礎和保障。通過制定實施財政、金融、擔保等方面的政策,促進政府財政、社會商業性、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保險機構等合力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彌補了市場機制引導企業成果轉化在資金、風險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實現了科技成果轉化市場的有序良性發展。

4問題

科技仲介服務機構發展滿足不了龐大的技術交易市場

本市建立了技術市場、技術轉移機構、產權交易平臺等,但其對企業需求和大學、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資訊,掌握得不充分、不完整,在科技成果交易和轉移上發揮的作用明顯不足。現有的科技仲介服務機構,部分屬於事業單位或國有獨資企業,其運行機制不夠靈活,市場理念不足,激勵機制不到位。仲介服務機構中,綜合性機構多,專業性機構少,存在功能重複、業務交叉、服務專案單一、資源調配能力差和“小、散、亂”等問題,急需一支專業化、多功能型的技術經紀人隊伍,以滿足龐大的技術交易市場的需求。

對策

-支援創辦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

新《條例》明確,鼓勵設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培育和發展技術交易市場,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下列服務:科技成果資訊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科技創業孵化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服務。支援創辦以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內容、專業服務水準高、創新資源配置優、產業輻射帶動作用強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

-提供服務要簽訂合同保守技術秘密

從事技術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訂立技術合同,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禁止下列行為: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技術權益;竊取、洩露他人技術秘密;假冒專利技術;做虛假廣告、宣傳;串通招標、投標;以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點評

肖強說,技術交易活動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形式之一。通過技術交易,實現了以市場為導向、需求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了社會生產力水準,同時也保障了科技成果研發與轉化人員能夠獲得實在的收益,激勵和促進了科研人員持續不斷的創新成果並向生產力轉化,對於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轉化良性迴圈機制大有裨益。新《條例》從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維護技術交易市場秩序兩個角度規範技術交易活動,具有顯著的必要性,對於促進技術交易市場繁榮發展,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戰略大局,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修訂背景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澤慶介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成果作為科學技術的一種表現形式,能否迅速有效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已成為各地區能否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優勢的關鍵和標誌。國家提出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更是有迫切的需求。

王澤慶說,天津市地處環渤海經濟圈,各種機構、企業和科技人才眾多,科技發展較快,經過多年的積累,已經擁有了豐富的具有產業化及市場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資源。但是,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的實施,天津市原有的地域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制度和機制已不能滿足區域協同發展的需要,對相關地方立法提出了明確具體的需求。新《條例》回應了各方對科技成果轉化制度的呼喚,以破除制約轉化的體制機制障礙為著力點,將有效政策制度化,通過創新體制機制激發各方面轉化活力,把創新落到實處,讓創新源泉充分湧流。新規共七章四十九條,圍繞不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設立章節,分為總則、政府支持和保障、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企業主體、技術交易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

記者手記

發展靠創新,創新關鍵靠人才。在“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時代,科技人員完全可以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成為“雙創”的主力軍,為何有人寧可抱著“鐵飯碗”,也不去搶“金飯碗”?主要原因還是缺乏吸引力,勞動價值和成果收益得不到有效體現。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必須要提高創新主體“收益率”。

無論是從放開人事制度,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兼職、掛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還是明確獎勵標準,按照不低於項目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獎勵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再到對科研單位領導實行“盡職免責”,新《條例》在一步步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堵點”,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也意味著將有一批科研成果有了“用武之地”。

喚醒“沉睡”的科技成果,讓科技成果走出實驗室,帶給一座城市是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帶給百姓是生活品質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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