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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當事人違法在風景名勝區開礦 應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 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法新聞發佈會現場

27日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針對近年來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出現的非法採礦現象, 這份《解釋》明確了特別區域內礦業權合同效力的司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指出, 礦產資源兼具財產屬性和生態屬性, 其開發利用又必然具有環境負外部性。 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實行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禁止進行勘查開採活動。

鄭學林稱, 在上述特殊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會對區域內環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實踐中, 有些地方為促進經濟發展罔顧生態環境保護需要, 有悖綠色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故人民法院應適度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 對上述特別區域內的礦業權合同效力進行特別審查, 為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司法服務。

如鄭學林所言, 上述《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

對於這一司法解釋, 鄭學林補充稱, “人民法院對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 不影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監管和處罰。 ”

值得一提的是, 上述《解釋》還將涉礦環境公益訴訟納入其中。

《解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 或者導致地質災害、植被毀損等生態破壞,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

鄭學林說, 這既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完全契合, 亦與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實踐聯繫密切, 還有助於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

據介紹,

該《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主要為適應礦業權市場發展需要, 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以及統一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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