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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電動自行車須持證上路 叫停電動滑板車

新京報快訊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草案)》今天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規定,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將帶牌銷售, 對已經購買上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將設置過渡期, 過渡期之後將禁止上路。

隨著北京市非機動車保有量的激增, 非機動車違法亂象日益突出, 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 通過立法解決非機動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規範強化非機動車管理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 從今天起,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草案)》將上網徵求廣大市民意見建議。

草案明確: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須經登記上牌後方可上路行駛。 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

明確非機動車註冊、變更、外省市號牌登記及牌照換、補領等規定;推行電動車自行車帶牌銷售制度。

同時, 進一步完善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一是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安裝的規定, 要求上路行駛隨車攜帶行駛證。 禁止偽造、編造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非機動車牌證。 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二是細化非機動車載人、載物規定。 允許電動自行車在駕駛員座位後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歲以下的兒童;不允許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 三是宣導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上路行駛佩戴頭盔。 四是規定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五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依據《產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 設定以下處罰規定:一是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是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 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是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處500元罰款;非機動車生產、銷售單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非機動車牌證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罰款;四是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非法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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