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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史以來最任性行政處罰?火鍋店未經許可賣“川北涼粉 拍黃瓜”等涼菜被罰款10000元|法客帝國

編者按:

這兩天, 一份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編號為“(穗黃)食藥監食罰告(2017)D214號, 共一頁紙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各個群裡和朋友圈瘋傳。

該告知書稱“廣州市黃埔區川鍋演義火鍋店(看情況應該是個體工商戶, 真的沒收廣告費, 免費廣告)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備註項目不包含從事涼菜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在經營場所生產銷售“川北涼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黃瓜”“開胃小木耳”等涼拌菜式, 從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間的銷售收入139元。 ”

為此, 該局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

我局決定擬對你進行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39元, 罰款10000元(人民幣壹萬元整)。 沒看錯, 就是10000塊, 真的是4個零。

火鍋店在三周時間才賣了139塊錢的“川北涼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黃瓜”“開胃小木耳”等都是我很喜歡吃的小涼菜啊, 就被罰款10000元。 按照這個經營規模, 連續賣一年平均還賣不到2000塊呢, 一次罰款相當於按照這個平均銷售量連續賣5年銷售額。 網上查了一下這個火鍋店, 人均消費60元左右, 也就是說一次罰款的金額相當於167人的消費總金額。 心疼一下火鍋店老闆, 可惜了我喜歡吃的那麼些吃火鍋時需要搭配一起吃的小涼菜。

下一步, 我們還需要再查查這火鍋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嗎?根據這個處罰告知書,

這火鍋店應該是不具備涼菜經營資格的。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規定:

第十一條 場所設置、佈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三)進行涼菜配製、裱花操作和食堂備餐, 分別設置相應操作專間。

(九)涼菜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第二十七條 場所設置、佈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二)進行涼菜配製、裱花操作和食堂備餐, 分別設置相應操作專間。

(七)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 涼菜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八)涼菜間面積≥5㎡。

第三十八條 選址要求

(二)進行涼菜配製、裱花操作和食堂備餐,

分別設置相應操作專間。 製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及加工生食海產品, 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七)涼菜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可見, “涼菜”經營許可還挺複雜的, 根據規定, 許可證必須要上牆的大家稍微留意下就會發現, 很多餐館的《餐飲服務許可證》上都專門注明“不含涼菜”。 說這麼多, 這個火鍋店生產銷售涼菜應該是違規了。 我不是行政法專家, 但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常識告訴我, 行政處罰也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即行政處罰應該以必要且適當為原則, 更簡單的說, 就是要看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這個處罰合理不合理?調查一下: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

附: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穗黃)食藥監食罰告(2017)D214號

第1頁共1頁

何靈(廣州市黃埔區川鍋演義火鍋店):

何靈(廣州市黃埔區川鍋演義火鍋店)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備註項目不包含從事涼菜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在經營場所生產銷售“川北涼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黃瓜”“開胃小木耳”等涼拌菜式, 從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間的銷售收入139元。

你店(廣州市黃埔區川鍋演義火鍋店)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 我局決定擬對你進行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139元, 罰款10000元(人民幣壹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 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到廣州市黃埔區匯星路81號C棟六樓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陳述、申辯。 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

特此告知。

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7年7月24日

附1:法律依據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檔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範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作者|嚴肅的法客小編

附1:法律依據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檔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範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作者|嚴肅的法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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