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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嗎?擅自“翻牆”和幫助他人“翻牆”上境外網站都將被處罰?(新規全文)|法客帝國

作者和來源|重慶市公安局

經法客帝國重新編輯整理轉載須注明來源

閱讀提示:重慶市政府公眾資訊網發佈了修訂後的《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其中一段內容, 在近期引起了廣泛關注和爭議, 認為“擅自"翻牆"和幫助他人"翻牆"上境外網站都將屬違法行為”, 是否果真如此, 請讀者自行判斷。

後附相關規定全文:

違法行為: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通道進行國際聯網;接入網路未通過互聯網路接入國際聯網;未經許可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未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接入網路;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接入網路。

處罰措施:不以盈利為目的, 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責令停止聯網, 給予警告。 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責令停止聯網, 給予警告, 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責令停止聯網, 給予警告, 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責令停止聯網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責令其停止聯網, 處以警告, 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當然, 我先承認, 我每天都會翻牆,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違法了。 。 。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

索引號:009275780/2017-00325資訊分類名稱:公安/規範性檔/全社會
發佈機構:市公安局生成日期:2017-03-17發佈日期:2017-03-27名 稱: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文 號:渝文備〔2017〕184號主題詞:公安

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渝公發〔2016〕105號

各公安分局, 各區縣(自治縣)公安局, 各專業公安機關, 市公安局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要求及新形勢下網路安全管理行政執法的需求,

切實加強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 市局對2011年7月29日印發執行的《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你們, 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重慶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7日

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部分總則

一、為規範行使公安機關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 促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 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結合本市網路安全管理執法工作實踐, 制定本裁量基準。

二、本市各級公安機關對違反網路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 依據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適用本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並適用《重慶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版)》作出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未對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規定的, 依據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罰,適用本裁量基準。

三、個人和單位在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過程中,實施違反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四、對違反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二部分裁量基準

一、對違反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九條電腦資訊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一)違反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

【裁量基準】

1.初次違反規定,未造成網路安全案(事)件的,處以警告;

2.一年內兩次違反規定或發生網路安全案(事)件的,處以停機整頓;

3.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處以停機整頓。

二、對電腦資訊系統發生案件不報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對電腦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電腦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裁量基準】

1.初次違反規定,未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警告;

2.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以停機整頓;

3.發生重大案件不報的,處以停機整頓;

4.發生案件不報,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停機整頓。

三、對拒不改進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狀況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公安機關發現影響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裁量基準】

1.初次違反規定,未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警告;

2.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以停機整頓;

3.拒不改進安全狀況,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停機整頓。

四、對故意輸入電腦病毒、有害資料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安全專用產品中含有有害資料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未實際危害電腦系統安全的,處以警告;

2.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對不足3台電腦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系統安全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1)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或者兩次以上實施上述行為的;

(2)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

(3)對3台以上電腦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系統安全;

(4)個人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單位違法所得不足15000元的。

4.個人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15000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國家對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經許可出售安全專用產品,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沒有申領銷售許可證而將生產的安全專用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的;

(二)安全專用產品的功能發生改變,而沒有重新申領銷售許可證進行銷售的;

(三)銷售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申領手續而繼續銷售的;

(四)提供虛假的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報告或者虛假的電腦病毒防治研究的備案證明,騙取銷售許可證的;

(五)銷售的安全專用產品與送檢樣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專用產品上標明“銷售許可”標記而銷售的;

(七)偽造、變造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標記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未實際銷售的,處以警告;

2.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不足3份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3.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超過3份,具備《電腦資訊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

4.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超過3份,具有銷售量過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個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

六、對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通道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七、對接入網路未通過互聯網路接入國際聯網的處罰

八、對未經許可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的處罰

九、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十、對未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十一、對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接入網路的處罰

十二、對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接入網路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電腦資訊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八條 接入網路必須通過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擬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有權受理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

接入單位擬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經有權受理從事非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電腦資訊網路的性質、應用範圍和主機位址等資料。

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領導小組統一制定。

第十條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使用者)使用的電腦或者電腦資訊網路,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前款規定的電腦或者電腦資訊網路,需要接入接入網路的,應當征得接入單位的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1.不以盈利為目的,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

2.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3.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4.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責令停止聯網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責令其停止聯網,處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十三、對違規經營國際互聯網路業務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進行國際聯網的專業電腦資訊網路不得經營國際互聯網路業務。

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1.不以盈利為目的,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3.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4.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

2.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20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除給予上述處罰外,責令停業整頓:

(1)兩次以上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造成實際社會影響等嚴重後果的。

十五、對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聯網的電腦的處罰

十六、對未建立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巡查制度的處罰

十七、對不制止、不舉報上網消費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十八、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處罰

十九、對未按規定記錄上網資訊的處罰

二十、對未按規定保存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處罰

二十一、對擅自修改、刪除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處罰

二十二、對上網服務經營單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冊事項、終止經營手續、備案的處罰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電腦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資訊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位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再次違反的,建議文化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1)同時存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任意兩項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向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4)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的。

二十三、對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處罰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再次違反的,建議文化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1)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2)擅自更改公安機關網路安全技術措施的;

(3)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的。

二十四、對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傳播違法資訊的處罰

二十五、對擅自進入電腦資訊網路的處罰

二十六、對擅自使用電腦資訊網路資源的處罰

二十七、對擅自改變電腦資訊網路功能的處罰

二十八、對擅自改變電腦資訊網路資料、應用程式的處罰

二十九、對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破壞性程式的處罰

【法律依據】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資訊: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電腦資訊網路或者使用電腦資訊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

(五)其他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

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法所得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5000元以下的;

(3)具有其他較重違法情形的。

2.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4)故意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5人次以上的;

(5)擅自進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上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金融服務資訊網路系統,或者使用其網路資源的;

(6)造成10台以上電腦系統被植入破壞性程式的;

(7)單位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3.符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要件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三十、對未建立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處罰

三十一、對未採取國際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處罰

三十二、對未對網路使用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處罰

三十三、對未按規定提供安全保護管理相關資訊、資料、資料檔案 的處罰

三十四、對未依法審核網路發佈資訊內容的處罰

三十五、對未依法登記網路資訊委託發佈單位和個人資訊的處罰

三十六、對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使用者登記、資訊管理制度的處罰

三十七、對未按規定刪除網路位址、目錄的處罰

三十八、對未按規定關閉網路服務器的處罰

三十九、對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處罰

四十、對違法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處罰

【法律依據】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使用者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資訊、資料及資料檔案,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佈的資訊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使用者登記和資訊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位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1)同時存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3)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同時存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中多項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四十一、對不履行國際聯網備案職責的處罰

【法律依據】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使用者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製。

第十二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搆),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使用者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使用者的變更情況。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結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停機整頓不超過6個月的處罰:

(1)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2)正式聯網90日後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3)接到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備案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備案的;

(4)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5)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的。

第三部分附則

一、本裁量基準所述“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不足、超過”,均不包含本數。

“初次”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查處。但是,曾實施違法行為,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不屬於“初次”。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停機整頓期限以“月”計算。

二、本裁量基準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的規定執行。

三、本裁量基準中所稱“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資訊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

四、本裁量基準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依據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罰,適用本裁量基準。

三、個人和單位在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過程中,實施違反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四、對違反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二部分裁量基準

一、對違反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九條電腦資訊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一)違反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

【裁量基準】

1.初次違反規定,未造成網路安全案(事)件的,處以警告;

2.一年內兩次違反規定或發生網路安全案(事)件的,處以停機整頓;

3.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處以停機整頓。

二、對電腦資訊系統發生案件不報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對電腦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電腦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裁量基準】

1.初次違反規定,未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警告;

2.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以停機整頓;

3.發生重大案件不報的,處以停機整頓;

4.發生案件不報,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停機整頓。

三、對拒不改進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狀況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公安機關發現影響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裁量基準】

1.初次違反規定,未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警告;

2.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以停機整頓;

3.拒不改進安全狀況,造成安全隱患的,處以停機整頓。

四、對故意輸入電腦病毒、有害資料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安全專用產品中含有有害資料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未實際危害電腦系統安全的,處以警告;

2.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對不足3台電腦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系統安全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1)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或者兩次以上實施上述行為的;

(2)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

(3)對3台以上電腦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系統安全;

(4)個人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單位違法所得不足15000元的。

4.個人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15000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國家對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經許可出售安全專用產品,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沒有申領銷售許可證而將生產的安全專用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的;

(二)安全專用產品的功能發生改變,而沒有重新申領銷售許可證進行銷售的;

(三)銷售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申領手續而繼續銷售的;

(四)提供虛假的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報告或者虛假的電腦病毒防治研究的備案證明,騙取銷售許可證的;

(五)銷售的安全專用產品與送檢樣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專用產品上標明“銷售許可”標記而銷售的;

(七)偽造、變造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標記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未實際銷售的,處以警告;

2.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不足3份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3.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超過3份,具備《電腦資訊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授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

4.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超過3份,具有銷售量過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個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

六、對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通道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七、對接入網路未通過互聯網路接入國際聯網的處罰

八、對未經許可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的處罰

九、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十、對未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十一、對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接入網路的處罰

十二、對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接入網路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電腦資訊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八條 接入網路必須通過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擬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有權受理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

接入單位擬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經有權受理從事非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電腦資訊網路的性質、應用範圍和主機位址等資料。

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領導小組統一制定。

第十條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使用者)使用的電腦或者電腦資訊網路,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前款規定的電腦或者電腦資訊網路,需要接入接入網路的,應當征得接入單位的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1.不以盈利為目的,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

2.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3.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4.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責令停止聯網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責令其停止聯網,處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十三、對違規經營國際互聯網路業務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進行國際聯網的專業電腦資訊網路不得經營國際互聯網路業務。

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基準】

1.不以盈利為目的,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3.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4.以盈利為目的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

2.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20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除給予上述處罰外,責令停業整頓:

(1)兩次以上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造成實際社會影響等嚴重後果的。

十五、對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聯網的電腦的處罰

十六、對未建立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巡查制度的處罰

十七、對不制止、不舉報上網消費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十八、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處罰

十九、對未按規定記錄上網資訊的處罰

二十、對未按規定保存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處罰

二十一、對擅自修改、刪除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處罰

二十二、對上網服務經營單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冊事項、終止經營手續、備案的處罰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電腦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資訊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位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再次違反的,建議文化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1)同時存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任意兩項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向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4)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的。

二十三、對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處罰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再次違反的,建議文化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1)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2)擅自更改公安機關網路安全技術措施的;

(3)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的。

二十四、對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傳播違法資訊的處罰

二十五、對擅自進入電腦資訊網路的處罰

二十六、對擅自使用電腦資訊網路資源的處罰

二十七、對擅自改變電腦資訊網路功能的處罰

二十八、對擅自改變電腦資訊網路資料、應用程式的處罰

二十九、對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破壞性程式的處罰

【法律依據】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資訊: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電腦資訊網路或者使用電腦資訊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

(五)其他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

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法所得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5000元以下的;

(3)具有其他較重違法情形的。

2.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多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3)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4)故意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5人次以上的;

(5)擅自進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上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金融服務資訊網路系統,或者使用其網路資源的;

(6)造成10台以上電腦系統被植入破壞性程式的;

(7)單位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3.符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要件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三十、對未建立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處罰

三十一、對未採取國際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處罰

三十二、對未對網路使用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處罰

三十三、對未按規定提供安全保護管理相關資訊、資料、資料檔案 的處罰

三十四、對未依法審核網路發佈資訊內容的處罰

三十五、對未依法登記網路資訊委託發佈單位和個人資訊的處罰

三十六、對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使用者登記、資訊管理制度的處罰

三十七、對未按規定刪除網路位址、目錄的處罰

三十八、對未按規定關閉網路服務器的處罰

三十九、對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處罰

四十、對違法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處罰

【法律依據】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使用者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資訊、資料及資料檔案,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佈的資訊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使用者登記和資訊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位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1)同時存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3)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並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同時存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中多項違法行為的;

(2)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的。

四十一、對不履行國際聯網備案職責的處罰

【法律依據】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使用者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製。

第十二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搆),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使用者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使用者的變更情況。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裁量基準】

1.初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結果或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停機整頓不超過6個月的處罰:

(1)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2)正式聯網90日後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3)接到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備案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備案的;

(4)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計民生的;

(5)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的。

第三部分附則

一、本裁量基準所述“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不足、超過”,均不包含本數。

“初次”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查處。但是,曾實施違法行為,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不屬於“初次”。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停機整頓期限以“月”計算。

二、本裁量基準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的規定執行。

三、本裁量基準中所稱“網路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資訊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

四、本裁量基準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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