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不慎壓死醉鬼, 逃離現場已經是罪加一等了, 結果“老黑”為了毀滅罪證, 乾脆夥同“張三”連車都燒了。 本期瑪檢說法給您講述這個“聰明”的燒車手的事兒!
胡成(化名), 綽號“老黑, 有一輛小型麵包車, 平時拉運民工到田間地頭幹活。 一天大清早, 天沒亮, 胡成就駕車拉著民工準備去地裡幹活, 行至縣城一路段時, 沒注意車直接從一個躺在行車道上的醉鬼身上碾過, 坐在車上的“張三”等民工感覺車顛簸了一下, 有人看到地上躺著個人, 但胡成沒停車, 趕快開走了。
路途中, 胡成讓其他車來接民工, 民工下車後, 胡成給“張三”說幫忙給大家圓一下, 意思就是不要讓大家議論、亂說。 第二天, 胡成給“張三”打電話讓他和自己一起去北五岔燒車。 為了找個人證, 他倆故意在北五岔鎮一個地頭問了一下幹活的農戶是否雇傭民工的事情, 之後走了五六百米, “張三”把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澆到車輛第二排座位上, 胡成用打火機點了火。 待火著起來胡成還打了119報警, 說車輛自燃了。
員警到現場後, 還把二人帶回了家。 後經偵查發現胡成和“張三”實際是故意燒車毀跡, 遂將二人抓獲。 在開庭前, 胡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定, 共計賠償損失37.4萬元, 並履行到位。
經瑪納斯縣人民法院審理, 胡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張三”犯幫助毀滅證據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
《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 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承擔全部責任。
瑪檢君
有話要說:
1、胡成不小心碾壓躺在路中間的醉鬼,本來該事故的發生,被害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胡成作為駕駛人員在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及時報警更是他應該履行的義務,他不但沒有履行這些義務,還為逃避法律追究駕車逃離現場。之後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查處,再次毀滅肇事車輛,因而讓他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是一點兒也不冤枉。
2、“張三”在明知胡成駕車肇事後,仍幫助胡成焚毀肇事車輛,給偵查機關辦案增加阻力,對他治罪處刑也是法律嚴懲的體現。
3、再次提醒廣大駕駛人員,安全行車,幸福全家。若出事故,正確面對,搶救傷者,及時報警是第一要務!
我們的精彩不止於此......
承擔全部責任。瑪檢君
有話要說:
1、胡成不小心碾壓躺在路中間的醉鬼,本來該事故的發生,被害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胡成作為駕駛人員在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及時報警更是他應該履行的義務,他不但沒有履行這些義務,還為逃避法律追究駕車逃離現場。之後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查處,再次毀滅肇事車輛,因而讓他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是一點兒也不冤枉。
2、“張三”在明知胡成駕車肇事後,仍幫助胡成焚毀肇事車輛,給偵查機關辦案增加阻力,對他治罪處刑也是法律嚴懲的體現。
3、再次提醒廣大駕駛人員,安全行車,幸福全家。若出事故,正確面對,搶救傷者,及時報警是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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