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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2000元限額,他申請到了3萬元賠償!

【規則解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但在實際操作中為了保護受害人和投保人, 如投保人一次交足保費且未明確分投保專案, 則賠償專案也可不分項。

我們知道, 如果購買了交強險的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 那麼三項賠償限額分別為110000、10000、2000, 合計12.2萬元。 但本文介紹的案例中, 當事人卻申請到了超出限額的賠償。

2011年, 黃某在駕駛一輛貨車時, 因為制動失效, 撞到了一輛對向行駛的小客車, 造成兩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 黃某受傷, 小客車司機安然無恙。 根據交警部門認定, 黃某全責。 後經核算, 小客車修車過程產生的停車費、拖車費、修理費合計30467元。 事故貨車事前在平安財險投保有責任限額12.2萬元的交強險, 因此黃某申請由保險公司對小客車進行賠償,

被保險公司以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為由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客車財產損失30467萬元應全部由平安財險進行賠償。

等等, 這和我們一直強調的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矛盾了啊……事實上, 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就交強險分項限額問題長期存在爭議。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僅僅提到了分項限額, 但具體怎麼分, 分多少, 並沒有詳細規定。 而《交強險條例》中雖然作出了授權規定(及現行的11+1+0.2), 但其合法性受到質疑。 尤其是醫療限額限定為1萬元, 與實際情況往往出入較大。 本著最大限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不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都突破了醫療費1萬元的限制, 只要人身損害部分不超出總的限額12萬元, 都由保險公司承擔。

而本文中財產損失超出限額的判例也是實事求是的體現。

而拋開諸多無奈之下的判例, 在審判實務中, 為了準確劃分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應當以分項限額為統一的裁判標準, 因此, 我們需要一個更加科學、嚴謹的分項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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