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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男子非法採伐野生樟樹被罰款判刑

紅網常德站7月28日訊(通訊員 楊華紅)“想不到隨便上山挖幾株野生樟樹賣, 還要服刑兩年, 真不划算。 如果平時多瞭解一點法律常識, 不當法盲, 就不會吃虧上當。 ”7月27日, 正在常德市石門縣蒙泉鎮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的社區服刑人員文某按時彙報思想, 接受該所矯正幹警的警示教育時, 依然追悔莫及。

2014年3月, 蒙泉鎮鳳凰峪村村民文某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了桃源縣馬鬃嶺鎮的居民劉某和向某, 達成合夥採挖野生樟樹買賣非法牟利的意向。 當年‪3月19日‬, 三人經過打探尋找來到蒙泉鎮上七裡村, 出資8300元分別購買了當地居民徐某甲、徐某乙家的3株野生樟樹。

次日, 文某夥同劉某、向某在未取得合法採挖手續的情況下, 即把這3株野生樟樹採挖後轉賣他人。 除去人力及運費等開支, 每人淨賺700元。

初嘗甜頭, 文某等三人又盯上了當地更多村民家責任山的野生樟樹, 夢想發大財。 當年‪4月4日‬, 文某夥同劉某、向某準備將已經採挖的另外16株野生樟樹運走轉賣他人時, 被石門縣森林公安機關現場查扣。 後經相關部門鑒定, 文某等三人採挖的野生樟樹均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 人證物證俱在, 文某等三人對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該縣森林公安機關移送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石門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文某等三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後,

認為他們三人的行為均已經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據此, 依法判處文某有期徒刑兩年, 緩刑兩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此外, 劉某、向某均因犯罪情節比較嚴重, 分別被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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